醉驾检察院起诉了要找律师吗,醉驾检察院起诉了要找律师吗多少钱

时间:2022-12-01 20:01:53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漯河一男子酒后驾车被查,检测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4mg/100ml(醉驾标准为大于等于80mg/100ml)。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华商报记者2月20日从当事人处获悉,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以“检测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等为由,于2月18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时,我向法院提交了检察机关出具的12份不起诉决定书,足以证实检测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男子酒后驾车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上诉提供12份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2021年2月7日,刘先生一案在漯河市源汇区法院一审宣判)

男子酒后驾车被查,血液酒精含量超醉驾标准

55岁的刘先生是河南省漯河市人,在当地某单位工作。2021年2月20日下午,提起当年酒驾的经过,刘先生懊悔不已。“确实不应该酒后驾车,现在非常后悔。”

刘先生回忆,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聚会,喝了几杯啤酒。“本来不准备驾车的,那几天老父亲生病,聚会中途,大概是21时许,家人打电话说老人需要住院治疗,让我立即回家。”刘先生说,一是事出突然,二是他当时确实有侥幸心理,总觉得自己喝的不多,就驾车往回赶了。

刘先生说,担心出事,当晚他特意选择了偏僻、人少的小路。当车行至漯河市郾城区太白山沙河桥时,刘先生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吹气后,刘先生被带到当地医院抽血,血样第二天被送到漯河市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超过了醉驾标准(血流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2018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先生被刑事拘留,2天后取保侯审。2019年8月26日,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以刘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源汇区法院提起公诉。

男子酒后驾车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上诉提供12份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显示,刘先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4mg/100ml

当事人质疑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检测机构予以承认

2019年9月23日下午,该案在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刘先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刘先生说,案件审理之前,他就对舞阳县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提出了质疑。“我对酒后驾驶没有异议,对危险驾驶罪有异议”。刘先生说,案发当晚,他只喝了几杯啤酒,血液酒精含量应该达不到醉驾标准。随后在与律师的调查中,他们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一家普通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不是法律规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舞阳县疾控中心只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刘先生认为,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证据,该案明显程序违法。

刘先生及其辩护人时胜涛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刘先生称,舞阳县疾控中心两名从事检验的人员是河南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副主任技师,不是司法机关登记管理认定的鉴定人,其从事的检验鉴定业务是非法和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使用。

舞阳县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之前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坦陈,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并非司法鉴定报告,而是公正客观的检测数据。这些数据司法机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判断。至于为何不向河南省司法厅申请,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该工作人员说,各地有各地的情况,对此不便多说。

刘先生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还提出,事发路段不属于正式通行道路,且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对事发路段没有管辖权;侦查机关没有告知他对检测报告享有复议和提出异议权;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送检血样没有低温存放、没有两人送检等。

男子酒后驾车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上诉提供12份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质监部门对舞阳县疾控中心的资质认定)

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一般的醉驾案件,事实较为简单,庭审也就几十分钟。他的案子由于他提出了诸多质疑,源汇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于2021年2月7日宣判。

源汇区法院审理查明:案发路段于2018年5月13日通车,系城区内道路;舞阳县疾控中心所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检验检测能力包括生物样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两名检测人员均被资质认定机关列入授权签字人名单。

源汇区法院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是由河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表明舞阳县疾控中心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符合《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

另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和侦查人员出庭作的说明,能够证明血样进行了低温冷藏、由两名侦查人员送检,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程序合法;虽然侦查机关未告知刘先生在三日内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但侦查机关在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中,均符合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先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醉驾发现民警设卡检查调头逆行,拒绝配合调查,被民警追赶堵截砸窗后才下车接受呼气测试。刘某某在民警对其前二次讯问中均不如实供述其工作单位,其行为属于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父亲有病、所过大桥是试通车,刘某某不具有逃避检查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免予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2月7日,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宣布要上诉。”刘先生说。

上诉提交12份不起诉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2021年2月18日,他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源汇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

刘先生称,他上诉的主要理由仍然是,舞阳县疾控中心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其检测人员没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审判决认定舞阳县疾控中心是鉴定机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能代替《司法鉴定许可证》,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不等于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刘先生认为,本案中,舞阳县疾控中心取得了质监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没有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检测人员也没有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刘先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作出规定,它们全文都没有出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字样。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舞阳县疾控中心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求,是鉴定机构,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原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分别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所指的“法律”;何况上述法规规范的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本案中,公安机关送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上诉人的血液,不是产品,不能成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对象。

刘先生还指出,原判决认定舞阳县疾控中心“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证据不足。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舞阳县疾控中心在河南省公安厅制定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

刘先生说,为了证实舞阳县疾控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他详细查阅了相关材料,掌握了大量一手证据。“来自中国检察网的12份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证明,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男子酒后驾车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上诉提供12份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男子酒后驾车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上诉提供12份不起诉决定书,证实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决定对涉案人不予起诉)

在刘先生提供的12份不起诉书中,华商报记者看到,被不起诉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机构均是舞阳县疾控中心,其中10份不起诉决定书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份由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12份不起诉决定书均在2019、2020年作出。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是: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且不能予以补正,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刘先生说,《河南省2018年9月份第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名单》显示,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许可分类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分类是“卫医”。而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其他机构所属分类有“环保”“纺织服装”“司法鉴定”“建工”“综合”“机动车”等。据此可以证明,获得了“卫医”类而没有获得“司法鉴定”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

“一审判决认定我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我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希望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依法改判我无罪。”刘先生说,酒后驾车确实不对,案发后,他一直为自己的行为忏悔,但他同样希望司法机关能依法办事,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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