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01:3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是当地的一名拾荒者,在当地靠捡拾垃圾为生,2021年2月的某日,郑某在某写字楼附近捡拾垃圾,发现附近一辆电动车内放着一部手机。郑某在电动车附近观察了半小时后都没有失主来领取手机,于是郑某心生贪念,趁附近人少就将手机盗走。经当地物价机构进行鉴定,郑某所盗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四千元。后郑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其盗得的手机发还给失主。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价值人民币四千元的手机一部,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郑某在拾荒的过程中发现他人遗失的一部手机,后其心生贪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一部,经鉴定,郑某所盗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四千元,故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路不拾遗是一项传统美德,切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否则你以为只是偶然的一次“顺手牵羊”,却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