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43:14来源:法律常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尤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时,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进行选择置换。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案例,就涉及到原址还迁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等人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拆迁部门作出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给予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位置偏远,因此原告等人不同意该安置方案,并向拆迁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在原址进行产权调换。但拆迁部门一直没有回应。随着征收签约期限的结束,拆迁部门报请有关部门,对原告等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且,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内容。但本案中,被告只对原告进行货币补偿,违反上述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错误,侵害了原告的选择权。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时,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进行选择置换。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后,被告对该问题没有进行回应,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经验总结
选择原址或者就近安置的前提条件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因此,不属于该情形的,则无法提出此要求。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