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2:11:59来源:法律常识
南阳中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
时间:2022-04-11 14:46:23 来源:中原经济网
4月11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评选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南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红喜出席发布会并通报评选工作情况,南阳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吴贺明发布“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担任发布会主持人。
薛红喜介绍说,开展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评选,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有力实践,是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以案例指导的“小切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的有益尝试。是确保全市法院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抓手。对于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南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会上获悉,本次评选活动选出的“私自围挡占用公共车位被劝阻后猝死案”、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的“马某某涉黑案”等“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案件审判效果好,对同类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有的案件标的大,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在今后的工作中,南阳全市法院将以本次评选活动为契机,努力挖掘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精髓,切实发挥精品、优秀案件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适应“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形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赵显志 陈立丽 王煊 肜钰硕 )
来源:中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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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市法院2021年度
“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
一、十大精品案件
1.齐某某、唐某、郭某甲、郭某乙与上海某公司甲、李某、上海某公司乙、国网某县供电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郭某丙在某网站上的店铺购买水泵一台,使用过程中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遭电击死亡。经鉴定,该水泵存在漏电问题且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作废,系假冒商标商品。郭某丙家属遂将该网站开办公司、店铺经营者、水泵的生产厂家、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同时考虑到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判决水泵的生产厂家承担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电子商务企业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当下,电子商务企业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分量,但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有跨行政区、无实体店等特点,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在商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种类和性质,为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良好示范,为消费者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电子商务企业敲响了警钟。
2.孙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冯某某、王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孙某某、王某甲购买登记在冯某某、王某乙名下房屋一套,并于2010年装修入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在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宛城法院于2016年3月查封了该房产。孙某某、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此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孙某某、王某甲占有案涉房屋的时间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明确了孙某某、王某甲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孙某某在查封之前购买并占有房屋的事实,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房产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到案外人合法生存权益保障,也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对抗激烈。法院审理该案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能促进化解矛盾争议,不仅对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更有助于树立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形象。同时,该案中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但购房、付款、占有等事实清楚,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并以承担诉讼费的方式对买受人的过错进行惩戒。
3.张某乙、朱某、孟某某、林某某与苏某某、李某、河南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某保险公司丙,第三人南阳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分别通过河南某公司的APP约车平台进行约车操作前往某地。河南某公司指派被告人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郑州。途中与前方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受伤。经高速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苏某某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苏某某所承担的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苏某某及河南某公司共同赔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网约车”交通肇事纠纷案,“网约车”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运作模式,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尚不明确。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分析“网约车”运营模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4.南阳某公司诉杨某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杨某甲出资购买了南阳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下发股权托管卡。2013年4月,杨某甲将股权变更登记到杨某乙名下。同年,杨某甲再次购买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出具收据。随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先后两次出资总额向杨某甲分红至2016年。2018年1月,杨某甲向公司申请将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转让给董某某,但仍持有股金及分红。同年,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取消杨某甲的股东资格,并未经杨某甲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登记为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道杨某甲实际出资且对公司向杨某甲分红未曾提出异议的事实,判决被告转让原告股权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隐名股东显名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重在人合与共创,讲究股东之间相互信赖。因此为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法律对隐名股东显名作了一些限制。该案中,杨某甲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其主张显名,但未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对杨某甲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予以支持,有效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河南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河南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十五”期间全国三个新建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之一。自2014年开始,受政策调整和外部环境影响,加之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连续巨额亏损,截至2020年5月,该公司负债总额为30.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5.22%。市中院于2020年初参与该公司预重整工作,正式受理此案后,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公司破产重整事项进行反复论证。2021年6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推动该公司有序恢复经营。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破产重整案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主动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管理人对接、协调。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在正式申请重整前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受理此案后,仅用7个月时间裁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意该公司继续经营,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得到保障,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重整顺利进行。该案对此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破产指标工作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6.马某某涉黑案
案情简介:以马某某为首的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妨害公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6类33起,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欺行霸市,对抗公权,群众深恶痛绝,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法院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以下、一年零二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典型的依托家族恶势力,暴力行为明显,软暴力行为突出,组织犯罪隐蔽,以商养黑,坐大成势,欺压群众长达16年之久,造成严重影响,已发展成为“教科书式”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按照“铁案”标准,从严判决,贯彻“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的方针,依法充分运用财产刑,该涉黑组织彻底覆灭,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黑恶犯罪。
7.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某等七人侵权责任纠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等七人共同到西峡县盗掘恐龙蛋化石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七人盗掘出完整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恐龙蛋化石2枚,开挖盗洞的地点位于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盗洞深约100米、高约1.5米、宽约1米,破坏性极大。西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七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判决生效后,西峡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南阳市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判决王某某等七人对开挖的盗洞恢复原状并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盗掘古生物化石公益诉讼案。恐龙蛋化石形成历时漫长、不可再生,是重要的古生物化石。该案在判决被告人对盗洞恢复原状的同时,还判决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赔礼道歉,既实现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目的,又达到了宣传文物保护、警示他人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被《今日说法》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烈反响。
8.某食品厂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征收职责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食品厂依法取得了某市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并先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2013年,原告在建综合楼时,被告因规划调整,占用原告方土地,导致原告5.24亩土地无法继续使用且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并需要拆除,造成损失。但被告没有对案涉土地作出征收决定,没有对占用土地作出置换或补偿。原告遂以被告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迟于作出征收决定致使原告关于涉案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益持续受到限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及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民告官”拆迁补偿行政案件,是在如今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意见较大,也是行政机关执法领域中出现次数较多的案件。该案的裁判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和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采取“巡回审判进机关”方式,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9.刘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代履行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街道办事处通知刘某某对门口堆放物予以清理,刘某某未予执行。2020年7月,刘某某报警称玉器店门外放的玉石角料丢失。经调查,是由某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环卫所工人将其店外堆放物品装车拉走。处置之前,被告没有发放决定书,未催告履行,也未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事后也未立即通知。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代履行时程序违法,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该案系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行使代履行权的一起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法治建设。同时经过充分辨法析理,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0.方城某矿业公司与唐某某、于某某、范某某、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情简介:方城某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竞得宛城法院拍卖的一处土地及附属物(拍卖公告中说明了该土地附属物的使用情况),宛城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成交裁定,并要求房屋占有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前腾退房屋。唐某某向宛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宛城法院裁定驳回唐某某的异议请求。后唐某某向宛城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宛城法院判决确认唐某某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不得对唐某某实施腾房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生效后,方城某矿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方城某矿业公司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在进行实体争议审查前对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该案当事人不是原案件当事人,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第三人的规定,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阐释说明,有助于法院依法立案,规范法律适用,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有借鉴意义。
二、十大优秀案件
1.付某某、范某某诉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付某甲在南阳市某中学附近经营一家门店,其门店前划有公共停车位,付某甲认为该停车位影响交通和门店生意,遂用红绳将停放区域隔离起来,阻拦他人在此区域停放车辆。2021年1月5日13时许,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车停放在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付某甲遂上前阻拦,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此时,从附近路过的李某对付某甲进行劝阻后离开。付某甲因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加之情绪激动发病身亡。其家属付某某、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文明劝阻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对付某甲的死亡不存在故意、过失或者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鼓励倡导,判决驳回付某甲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死者拉绳隔离公共停车位,被人劝阻后死亡,而劝阻者是文明劝阻,未超过必要限度,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法院认为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鼓励倡导。该案裁判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力量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今后类案裁判具有指导作用。
2.王某某诉南阳甲艾绒公司、第三人柏某某、海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登记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柏某某、海某某、王某某,分别占股50%、25%、25%,法定代表人为柏某某,2008年增资为100万后,王某某占出资比例10%。2021年3月,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王某某参会并配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21年7月,甲艾绒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公证送达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王某某因公司自成立以来已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公司资产处于失控状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南阳甲艾绒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公司解散问题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艾草产业及习近平总书记依托地方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就业的指导思想相一致,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司法担当。
3.南阳甲公司诉郑州乙公司、第三人上海丙公司、第三人南阳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0日,南阳甲公司与郑州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上海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M5U型平衡机系统1台。第三人南阳丁公司与第三人上海丙公司签订《平衡机系统技术协议》。后上海丙公司工程师黄某某在中源防爆进行设备调试安装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并给南阳丁公司业务联系函中就调试安装中验收遗留问题作出相应答复及承诺。2020年12月,原告及南阳丁公司在给被告郑州乙公司的《关于平衡机系统(HM5U)验收情况的说明》,说明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使用,构成根本性违约,欲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平衡机存在瑕疵,但双方通过函件进行沟通表达了更换、完善等意思,符合“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法律规定,原告现有证据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诚信维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平衡机已经交付但存在瑕疵,且尚未调试检验,法官为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避免对疫情下的经济行为带来负面影响,依法不予解除合同。本案依法贯彻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并以司法服务保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4.杜某诉王某某、刘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杜某甲和杜某乙系兄弟关系,1988年3月,二人共同申请获批一处宅基地,建成四间平房均登记在杜某甲名下。第三人杜某乙女儿杜某出生后,住在该房屋西边的两间房;1993年12月,王某某带着女儿刘某与杜某甲结婚,住在该房屋东边的两间房。2000年第三人杜某乙搬出,争议房产由杜某甲一家居住。2014年到2017年期间杜某甲与其妻王某某分居,杜某甲住西边两间,王某某住东边两间。2013年以后,杜某乙之女杜某承担了杜某甲的赡养义务。2017年,杜某甲遂留下遗嘱,明确了杜某在不同情况下对房屋的继承权。杜某甲去世后,杜某与王某某、刘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法院从弘扬传统美德角度出发,结合遗赠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判决杜某取得遗赠人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遗赠扶养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扶养人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两间房屋所有权。该案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根据遗赠扶养人履行协议情况及法定继承人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用情况,酌定遗赠扶养人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效果良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王某某诉吴某某、张某某、邓州市文渠镇某百货门市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带其女儿到邓州市文渠镇某百货门市部购买篮球,门市部张某某到街上借用打气筒,其母亲贾某某在门市部。期间,王某某发现门市部厨房液化气泄漏,自愿主动去帮助关闭,拧动液化气灶盘开关后液化气突然爆炸,将王某某及其女儿和贾某某炸伤,亦造成门市部内财产受损。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肯定了原告乐于助人的行为,判决被告对于原告作出适当补偿,同时驳回原告不当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某在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同时,没有采取合理妥善的方法,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本案裁判不仅对乐于助人的行为给予肯定,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公平、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彰显了法律背后的思想指引,传达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6.苗某某诉田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苗某某系博望黄金梨种植户,田某系网络主播,2020年8月双方约定,由田某通过网上直播销售黄金梨,并将订单详情通过直播后台导出后提供给邮政快递,邮政快递打出快递单,到苗某某处打包、贴单并发货,发货人为田某。双方合作结束后,苗某某起诉田某支付剩余货款,田某反诉苗某某支付直播平台保证金、直播聘请员工、接待直播团队等花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双方为委托销售合同关系,判决田某向苗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驳回田某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直播带货是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清容易导致纠纷。本案通过对双方合作方式的分析,认定双方应系委托销售合同,对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引示范作用,引导当事人在合作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7.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以李某某为首的4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先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15类68起,为非作歹,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0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以下、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及财产刑等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等地经营安保公司,招募大量闲杂人员充当“保安”,并利用其名声和“保安”做生意、办企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该案从严从快判决,贯彻“打准打实”方针,强化“打财断血”,摧毁了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维护了社会稳定。
8.陈某开设赌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等5人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上注册代理账号取得代理资格,并通过推送赌博网站的网址发展赌客在该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网上赌博,代理人员推荐一个新赌客在该赌博网站上注册,该赌博网站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代理人员,并按照赌客输钱数额扣除网站相关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代理人员。截至案发,被告陈某等人发展赌客共157人,获取的返利和退佣合计约174670元。“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用于支付结算的500余个银行账户内的5000万元左右涉案资金被南召县公安局依法冻结。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系跨境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等为赌博网站担任推广代理,发展赌客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本案中对依法保全的涉案资金,凡是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说明资金真实、合法来源的,予以保全追缴,上缴国库,如能提供证据证实银行账户内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依法解除保全,返还资金,既严厉打击了网络犯罪,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党某某诉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案
案情简介:党某某不是南阳市泥营村集体组织成员,假借宋某某名义违法私自占用该村庄大约1.7亩土地建设房屋,并在南阳市原健康路拆迁时借用宋某某户口簿和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书和拆迁安置意向书,获取安置面积、安置补偿费及过渡费等。被告经调查认定党某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遂作出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的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决定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仍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和谦抑性原则。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公共利益,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10.某银行南阳分行申请执行南阳甲商贸公司案
案情简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南阳甲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银行南阳分行票据垫款48851266.11元并计付利息;某钢铁公司、李某某、杨某某、王某对上述偿付义务在南阳甲商贸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经承办人释法明理,证明甲商贸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某钢铁公司应当按照判决顺位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最终某钢铁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钢铁公司已经就甲商贸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本息的三分之一履行完毕,目前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中,在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利益,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灵活变通适用执行措施,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合理诉求,在判项比较笼统概括的情况下,探究责任主体和判决本意,减轻了被执行人的额外负担,取得被执行人的赞同和配合,主动履行,完美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