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3:18: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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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赵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20日,孙先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某区39号的房屋被5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强拆之时孙先生并不在案房屋被拆现场,其兄弟通知孙先生后,孙先生立即拨打了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警进行处理,并对违法强拆行为予以制止。
遗憾的是,等警察到达之后,孙先生的房屋已华为平地。房屋强拆后,孙先生多方了解情况,各方均否认其为强拆房屋的主体,无奈之下,孙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琨律师团队,帮助解决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当中遇到的问题。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孙先生进行细致沟通及对房屋情况、拆迁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之后,认为孙先生在强拆发生时拨打了110进行报警,并说明了报警事项,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并履行接处警的法定职责。
但公安机关在出警后,并未按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迟迟未对孙先生作出任何书面处理结果,属于未履行对报警人报警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的情形。律师随即撰写诉状,针对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某区公安分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接处警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首先针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公安机关都必须受理,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任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其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之后应当判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如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且制作受案回执;
再次,如查证属实,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等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这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办案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孙先生的报警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孙先生起诉的案由是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具体而言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结合本案,虽然公安机关在接到孙先生的报警后到达了现场,但并未在接到孙先生报警后两个月内对孙先生所报警情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也未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书面告知”孙先生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不能证明其及时履行了调查处理义务。
在庭审的质证和辩论过程中,代理律师抓住庭审焦点,结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倒逼被告庭上向孙先生说明相关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交一份重要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便这样,人民法院还是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未及时履行对原告孙先生报警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最为重要的是,在本次诉讼中,律师获取了公安机关提供的重要证据,为下一步诉讼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在普通老百姓取证能力薄弱情况下,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的介入实现调查取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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