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5:49:46来源:法律常识
秦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的案涉公路工程项目。随后,秦某又与李总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中的防护工程交由李总施工。
合同签订后,李总按约定入场施工,并完成了全部的工程,但工程竣工验收后,秦某始终不肯按结算价格支付全部的工程尾款,多次催收无果后,李总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我中心由梁天海律师与龚政海律师联手负责,将秦某及其挂靠的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秦某是否应该向李总支付工程款,如需支付,金额为多少?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接受李总公司的委托后,我中心由梁天海律师与龚政海律师联手负责,将秦某与其挂靠的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梁律师与龚律师为了实现让工程款更稳的目的,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秦某在协议中承诺了付款时间与数额。但截至最后的约定日起,秦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经再次催告无果后,梁律师与龚律师遂以《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最终,经过梁律师与龚律师的积极办理,法院同意了我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我方委托人李总已收到全部款项。
对于工程款案件纠纷,要想能够实现“稳、多、快、赢”四大目标,施工合同与结算书是至关重要的两项证据,尤其是后者。在有结算书的情况下,乙方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大大提升回款。
除此之外,把案件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办理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经验丰富的工程款律师,才能根据每个当事人的不同案情,制定出最合适、最有效的非诉或诉讼方案,实现高效回款,否则拖得越久,对当事人就越不利。
建永律师专业办理工程款案件二十余年,始终致力于让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前发函、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行政投诉、协商解决、主张优先受偿权等多种方式,尽力做到既要打赢官司,还要确保打赢后能拿到钱。在此基础上,再想尽一切办法,实现更快回款、更多回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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