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6:10:29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后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下面根据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梁敏律师办理的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下彩礼钱是否应当返还。
案情背景: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决定结婚。原被告于婚前,即2014年4月16日购买大小家电一宗,共计33189元,该宗家店直接由销售单位于当天送至原被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婚房内。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日协议离婚,并到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起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钱及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工作:被告方(女方)通过律师的其他当事人的口碑,找到我所,讲述了案情的大概,通过交谈,了解的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到法院阅卷后了解了对方的证据情况,律师整理答辩意见如下:
原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钱的主张不予认可。
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否给予答辩人彩礼钱,也没有证据证明彩礼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其次,彩礼钱的给付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自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且共同实际生活在一起,女方履行了义务,赠与合同生效。在此情形下,即使存在所谓的彩礼钱,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第三,即使有彩礼钱,由于双方在婚后均无工作,彩礼钱也已经大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归于消灭。
关于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到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且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彩礼钱的支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1、低保户证明;2、生活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3、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4、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5、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因此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返还彩礼钱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追索彩礼于法无据。
二、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认可。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25日到城阳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2、婚后无子女,3、婚后无共同财产,4、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且无其他不同意见。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一致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且对协议书内容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婚后无任何共同财产,包括对外债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驳回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案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双方已经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后,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原则上彩礼钱无需返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梁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