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8:01:10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看到我家的土地被乡镇干部承包后杂草丛生,有感而发才在网上发布的视频。我在视频中没点名也没道姓,没想到镇干部王某对号入座,说我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了他的个人名誉,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赔偿并赔礼道歉。”
12月3日晚,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的王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12月2日,他的家人收到了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我向镇干部王某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我和家人对此不能接受,将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师傅发布的视频显示,地里确实有很多杂草
王师傅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某村村民,今年55岁。12月3日晚上,王师傅向华商报记者详细讲述了他发视频反映镇干部包地杂草丛生,进而被镇干部起诉的前前后后。
王师傅介绍,2019年10月,在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他们村将1000多亩土地以流转的方式承包给了镇干部王某的家人。“我记得当时有村民同意流转,也有村民不同意,后来经过村上做工作,王某的家人最终承包了村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我家几亩地。”王师傅说,其他村民他不了解情况,王某家人及村委会当初并未和他家签订流转合同。
“王某家人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一年一付。”王师傅说,他家的土地被王某家人承包后,他就到外地务工了。此后,王师傅听村民说,王某家人把承包的地种坏了,地里净是草;还有其他一些传闻,王师傅一直不相信。
“今年秋季的一天,我回老家给父亲上坟,发现王某家人承包我家的地里确实杂草丛生,就有感而发拍了一段视频,并结合自己了解的情况说了几句话发在了网上。”
华商报记者看到,王师傅拍摄的视频发布于今年10月9日。视频中,玉米地里的玉米已经收获,地里除了发黄的玉米杆,就是满地的杂草。视频中,王师傅说道:“各位父老乡亲、各位上级领导,这是商水县某某村......这块地是我们村一位乡(应为镇)干部承包的,看看这地种得杂草丛生,一亩地500斤的产量上报上级是1200斤,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我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对待土地流转问题。土地流转针对每个公民,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土地流转)不是被某一个人承包。”
王师傅在视频中还说:“老百姓辛辛苦苦经营的土地,被他一人垄断,种成这个样子,老百姓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希望各级领导前来实地考察,给农民一个交待。”
“你把地从群众手里要(承包)过来了,就应该比群众种得好。你现在种成这个样子,还不如群众自己种。”王师傅说,看到自家的地被王某家人种坏了,他心里很不是滋味,拍了视频后有感而发说了几句话,没想到会惹上官司。
王师傅的家人说,视频发布后,很多人在视频后面点赞、评论,大多数人认为王师傅说得对,支持他的意见。“视频发出的第二天,王某的家人曾找我协商,让我们删除视频,我答应劝家人删除视频。后来,对方又说,视频被很多人看到了,如果我们不在网上向他们道歉,影响还会继续存在,协商的事因此搁置起来。”
王师傅家人说,近一个月后,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镇干部王某及其家人成立的种植合作社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
华商报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上盾到,王师傅发布视频不久,商水县某镇干部王某及其家人成立的种植专业合作社,以王先生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合作社的信誉,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名誉,给合作社和王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师傅及妻子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师傅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在视频发布平台上发布道歉信息3个月并张贴100份书面道歉信),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万元;诉讼费由王师傅承担。
法庭上,王某称,2015年4月,其家人成立了某某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2020年10月,合作社同王师傅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1860亩土地种植农业。合作社足额缴纳土地流转费,依法经营,同时,广大农户轻装上阵外出经商或打工挣钱。
王某称,2021年10月9日,王师傅及家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使用大量诋毁、贬损他名誉的字眼。截至2021年10月11日,视频点赞总量570人次,评论95条,转发173次,导致很多刷到该视频的用户纷纷向他们询问情况,严重损害了合作社的信誉。由于其与合作社成员之一的雷某系夫妻关系,视频内容直指其,极大损害了他的个人名誉。
王某称,虽然王师傅发布的视频未点名道姓,但视频内容包括土地详细所在地址,原告信息指向明确。另外,根据视频评论以及向路人的询问情况,均能证实被告视频中的不实言论所指对象系本案原告。
法庭上,王师傅及其家人辩称:原告主体不合格,本案中的视频并未提及某某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也未提及镇干部王某,更未对两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行为。且二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与原告无关系。
另外,王师傅及家人认为,他们没有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事实,王某的起诉缺乏法律事实,诉讼不能成立。视频中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行使的是公民监督权和批评权,并未有侮辱、诽谤的情形。且二原告并未报警处理,在无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前,无法认定视频及视频内容的违法性。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
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师傅发布的视频内容直指二原告,故二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师傅在没有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与基本事实不一致的不当言论“这地种的杂草丛生”“一亩地500斤产量,报上级1200斤,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等,并配文称是老百姓的心声,希望网友转发。截至2021年10月26日,共有772人次观看、评论116条、转发229次。王师傅的不当言论,给原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理应消除影响。
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开庭当天,经法院告知,王师傅已将发布的视频隐藏处理,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原告的名誉损失,故王师傅应在视频发布平台发布声明,向原告进行道歉,发布时间以7日为宜。原告提出的赔偿5万元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2021年11月29日,商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师傅停止在视频发布平台对原告某某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王某的不当言论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二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被告王师傅在判决书生效后的5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在视频发布平台对原告进行赔偿道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师傅负担。
对于一审判决,王师傅和家人坚持认为,王师傅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对方,构不上侵权。“我表达的主要意思是,王某家人租赁土地后,没有把地种好,希望上级部门能认真核查,实在不行,就把地退给农民自己种。”王师傅坦陈,视频中“一亩地500斤的产量上报上级是1200斤,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是他听村民说的,确实没有证据,但这句话不是发布视频的重点和目的。
12月3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商水县某镇干部王某说,王师傅发布的视频并不属实:“他拍摄的那块地在路边,机器没办法作业,是人工种植的玉米,所以边上长了一些杂草。另外,玉米收获后也是杂草旺盛的季节,除草剂已经失去作用,这时已经不再是管理是否有草没草的时候。我每年卖粮都有记录,他说我虚报产量骗取国家资金,请他拿出证据。如果真的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那就够判刑了,你说是不是?”
王某说,地是他家里人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的,“虽然他(王师傅)没点名道姓,但他说的各方面都符合我的条件,附近的群众都知道他说的是我”。王某说,王师傅发布的视频对他是一种污蔑、诽谤,希望法律给他伸张正义,洗涮冤屈。对于一审判决,王某同样不满意,“对方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我要看对方态度,决定是否上诉。”
12月3日下午,商水县某镇政府工人员证实,王某是镇上的普通干部。
一审法院对王师傅视频反映的内容是否调查核实?12月3日下午,商水县法院相关法官介绍,民事审查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王师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虚报产量骗取国家资金”,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如果王师傅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周口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单艳伟说,今天(12月4日)是宪法宣传日,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言权,但言论自由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王师傅所称“这地种的杂草丛生”“一亩地500斤产量,报上级1200斤”“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是否属实问题,从视频内容看,土地确实杂草丛生,在杂草丛生的情况下产量也会令人堪忧。“我个人认为,一亩地500斤产量”的言论可能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但“报上级1200斤”“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是否属实就需要查证了,合作社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予以反驳。”
单艳伟最后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感谢线索提供人化海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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