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拘留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拘留存在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2-08-26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拘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与此同时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不仅关系着刑事诉讼法能不能顺利开展,也对刑事诉讼法里的人权保障情况拥有非常重要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刑诉法莫不对刑拘规章制度展开了缜密、详细的要求。 因为现行标准刑拘体制的总体框架要在权力现实主义起诉方式及“重严厉打击、轻维护”传统的司法理念下,仍承袭了1979年拘捕拘押规章和1979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那也是当年的法律环境所遵照的“在保证目前架构基本上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填补”的法律指导思想的必然趋势。因而,我国现阶段的刑拘政策是一项拥有独特时代特征和与众不同精神内核的起诉法律体系。它尽管有一定的发展实际意义,但是却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拘可用过度泛滥成灾

在我国刑诉法中第61条的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于情况,在具有七种法律规定情况时方能够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从条的规定能够得知,拘押范畴非常普遍,基本上涵盖了全部刑事案中嫌疑人,然后二种情况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身份不明”、的重大嫌疑分子,原先归属于收容审查对象,将他们列入刑拘目标中显而易见更多的是考虑到案子的和处理侦察侦破案件的需求,忽视了刑拘可用上应急性的需求。可能会导致刑拘在实体线里的强行性和流程里的不公平性,背离了刑拘对策应该有的作用。并且,在我国刑诉法都还没对于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做出专业法律,因而,在司法实践之中刑拘欠缺统一的可用规范,造成各公安部门特别是各底层公安部门随意扩张拘押对象应用领域,随便可用刑拘、随意夺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依据调查显示,基本上70%的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被拘留;基本上80%的刑拘的案子也被报捕。

日本刑诉法中要求,之前早已对同一行为客观事实申请过拘押令,必须再次申请拘押令时,不管当时是不是赢得了准许,都必须要将已做了办理的客观事实通告人民法院(第199条第3款)。而中国刑诉法并没要求司法审查规章制度,因而,司法实践中免不了造成不断可用刑拘的情况。侦查机关可以不用去考虑嫌疑人是不是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也可以不用去考虑有没有数据表明状况的确应急,只要满足后这几点情况,即便不应急还可以对它进行刑拘。刑事案件目标这般普遍,可能会导致罪微、罪轻乃至无罪的人都被拘留的现象,刑拘过度泛滥成灾,显而易见不益于人权保障。

2、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太长

根据国家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一般案件中嫌疑人最多拘留期限是14天,但对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数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多拘留期限是37天。作为一项暂时性限定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那样期限要求显而易见过长。且这类拘押仅需侦查机关负责人就能确定。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法治社会大多数觉得对犯罪嫌疑人的刑拘只是一种例外的司法程序里的预防性对策,是限定或是夺走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一种短暂性强制性方式,要在法定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种紧急短暂限定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或是操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以防嫌疑人毁灭证据、收购或威协、影响见证人,或逃走、自尽。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早就把刑拘看作关押对策,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关心的是拘押后而引起的立即法律后果,促使嫌疑人遭到长时间关押,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合法权利受伤害就无可避免了。

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对被刑事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刑拘后3日内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报请审查批捕的时间也能延长1至4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拘捕的时间也能延长至30日,但司法实践中则是将突发情况一般化、一般情况某些化,公安部门可在3日内报请审查批捕案子的十分稀缺,总是能寻找一些特殊情况将报请拘捕的时间变长至7日。在7日即将到来时,又填写表格申请办理公安部门领导干部将时长再度延长至30日,根据公安部门的工作需求,领导干部还会签名允许,那样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一般都会做到37日。

之上情况,促使刑拘的时间也在比较长的前提下又人为增加,不益于人权保障,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法制观念的塑造。限期是人类制订的,但要求多久期限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调查实证研究。

3、刑拘期内犯罪嫌疑人的支配权无法得到应该有的确保

在我国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证要求过度传统,欠缺独特的心态,促使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内的权力无法得到应该有的重视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限制、侵害的不在少数。主要体现在:(一)律师会见嫌疑人基本上都经过准许或变向准许,没有经过准许事实上侓师是没有办法立即前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二)限定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并且不管是否确实有必须,律师会见嫌疑人侦查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到场。(三)受委托的律师为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只可以嫌疑人向专业律师提出问题,不可以侓师向嫌疑人提出问题。假如侓师依照法律向嫌疑人掌握案件或是嫌疑人向侓师就案子所涉及到的客观事实与法律风险规定解释时,一般被到场工作人员劝阻。因此所能做的就是表述嫌疑人所因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是特点。在另一方面,律师帮助支配权名存实亡。依据现行标准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侓师还可以在审查起诉干预起诉,在犯罪分子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向提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商投诉、控诉,针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向其申请取保候审。从法律规要求内容而言,律师在审查起诉占有的支配权是极为有限的资源,而且由于侓师本身在履行这种权力时遭受公安部门很多人为限定,造成律师的诉讼地位立即遭受严重危害,不但不能监督和牵制公安部门行政机关随意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支配权,而且限定侓师高效的做好本职工作,其结果一定是嫌疑人欠缺侓师充足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处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应对强悍的公安部门丧失侓师的有力干预,并且相当一部分嫌疑人不明白法律法规,其权利的确保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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