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8:10:14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如果企业等市场主体遭受名誉侵权,其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
史律师说法:言论不是没有边界的。如果采用口头或书面言语方式向第三人公开传播虚假事实陈述或传播侮辱、严重贬损特定主体人格或尊严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对他人的诽谤或侮辱,从而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含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律师费)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实践中,遭受名誉侵权的企业等需要举证证明因名誉遭受侵害导致企业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或客户退货、合同解除等。但举证难度比较大。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存续的时间、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名誉侵权因素在被侵权企业产品销量下降中的作用程度、被侵权企业的市场价值等。
真实判例: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某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公司名誉受损势必会影响其交易,给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法院考虑潘某的侵权情节及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影响后果酌情判定。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1440号民事判决:结合该次报道的影响程度,某某公司2万元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87.10.08审结的案件:但原告厂生产的某某卫生杯销售量下降,并非纯系被告诽谤其产品所致,也有质量、宣传不够等方面的因素,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其损失。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 因现有证据均难以直接作为认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依据,法院在确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应当赔偿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商标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企业的市场价值。2、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侵权行为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某系列软件的评价降低,由此导致用户卸载带来的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推广费用的损失;某某安全中心网的流量减少;广告收入的减少;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品牌和企业声誉受损。3、涉案报道的广泛传播。4、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5、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但原告所举的其销售业绩下降的统计表仅为其单方陈述,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案涉文章篇幅、在主流网络媒体发表的次数、存续的时间、被告企业的知名度。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对原告符合本院认定部分的赔偿损失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