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8:28:4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自2015年1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8年6月向上饶县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由于被告经合理传唤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未有联系,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女方选择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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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本案的难点不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在于共同房产的分割。双方婚后在上饶县阳光名邸小区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有剩余按揭贷款没有清偿。按照一般的处理方式,这套房应该由一方获得产权,获得产权一方以房屋总价值去除剩余贷款按照专业计算公式补偿另一方,剩余贷款也由获得产权一方负责偿还。具体到本案,问题在于无论哪一方获得产权都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给另一方,这样就显得比较棘手。而且正是由于对婚姻法在房产分割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委托人显得非常迷茫离婚的事也因此拖了很久。在笔者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之后,委托人心里有了底才放松下来。至于房产分割,笔者制定的诉讼策略是先解除婚姻关系,再另案处理房产分割。原因在于如果由法院来处理房产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较高的,因为法院要先评估房产价值再进行拍卖,当事人要支付评估费、拍卖费等额外费用而且耗时很长。委托人听后还有些将信将疑,但最终还是决定委托笔者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
确定委托关系后,笔者很快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前做好沟通工作。在庭审中,被告一开始还有一定抵触情绪,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愿处理房产问题,妄图拖延下去以此来打消原告的离婚念头。显然被告的企图不可能得逞,在笔者和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也意识到法院判离婚也不是看被告脸色的,拖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至于财产分割,笔者也向被告详细阐述了其中利害关系,最终被告也同意配合原告去找房产中介出售房产。
调解结果:
一,原告季XX和被告谢XX离婚;
二,婚生女儿谢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点评:
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可以竞价,双方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不会干预,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获得对方的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的数额相当于对方出价的一半。
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可以竞价,双方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不会干预,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获得对方的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的数额相当于对方出价的一半。
拍卖价格的确定 在拍卖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处理的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双方私下委托房产中介出售房产方便快捷,成本较低,但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如果双方矛盾尖锐则难度会比较大;申请法院拍卖程序规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而且法院一般打折拍卖损失较大,好处在于不需要对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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