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0:10:36来源:法律常识
4月27日,掌上兰州《翔哥帮忙》栏目报道了榆中县供热站收滞纳金不给业主退费一事,(点击查看→翔哥帮忙丨迟交费收滞纳金,多交费不给退钱,榆中县供热站的做法合理吗?)引起广泛关注。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不退费不合适,律师认为供热站收取滞纳金不合理。
当日记者采访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榆中县供热站不给业主退费的做法肯定不合适。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可以对结余的暖气费有三种选择,一是冲抵下一年度的暖气费,二是抵交物业费,三是直接退费。以上三种退费方式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供热站无权自行决定退费方式。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榆中县供热站收取多名合作新村住户的滞纳金。对此,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蔡文龙律师认为,迟交暖气费需交滞纳金是不合理的,也不存在这样的说法。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它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自行设立。
蔡律师称,只有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才有可能会产生滞纳金,例如迟延交纳税款等,但在涉及民事责任承担时是不应使用的。而暖气费是取暖方与供暖方因供热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果双方有供热合同或供热合同有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但不存在滞纳金。
文丨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冯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