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0:58:44来源:法律常识
审判长径直驳回回避申请的,是超越职权。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一方基于审判长在法庭上的诸多异常表现,产生了对原审审判长以及两名陪审员的高度不信任,高度怀疑原审审判长与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很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据此当庭适时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第48条第1款之规定;至于回避申请最终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则另当别论。原审审判长没有权利直接予以驳回,而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故在借款人一方提出合议庭全体人员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原审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全体合议庭成员均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请示。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此可见,在借款人一方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原审审判长根本不能参与本案的工作,根本没有法定条件让其直接拒绝回避。
但是,在借款人一方提出回避申请之后,原审审判长并没有宣布休庭,也没有暂停参与本案工作,更没有去请示,而是稳坐审判席,继续审理本案,两名陪审员亦是如此。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原审审判长竟敢超越职权,自行决定是否回避——直接驳回了借款人一方的回避申请,导致原审程序严重错误。
例如,原审第二次庭审直播回放03:28,针对借款人一方的回避申请,原审审判长未加思索、未经请示,直接驳回,称:“你回避?(我)不同意!”
08:49-08:53,虚假记录之不如实记录——对借款人一方的回避申请理由,审判长直接要求书记员:“不用记,这句话。这句话不用记。”“这话,我就不允许书记员记录!”
11:51,审判长径直驳回借款人一方的回避申请,称:“口头答复你一下啊!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民诉法回避的理由,哈!”
49:55,审判长:“不予回避。”
以上情形,就是审判长擅自审查、决定是否回避的表现,程序严重违法。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