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2:18: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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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谢天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柴先生,河南省商水县人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柴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有住房一座,已经居住近20年。2017年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7年8月25日,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但因补偿金额较低,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第二天同一批人员又将委托人邻居的房屋拆除。
委托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定原因,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均不得侵犯。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征收的则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证等法定程序。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所以即便被告以查处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拆,其强拆程序也是违法的。
被告提供的周口市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述内容不明确具体,不能确定其处罚所涉及的建筑物就是本案被拆除房屋。且该决定书没有合法送达当事人,所以被告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涉案房屋拆除,缺乏事实根据。案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且被告也曾对房屋作出征收评估报告,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以“拆违”为名而行征收拆迁之实。案涉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方可拆除地上附属物,即使要强制拆除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综上,被告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最终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在明律师将继续依法帮助委托人坚决捍卫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