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4:43:57来源:法律常识
上个月,在一个法律研讨会后,笔者有幸与京城某区法院的民庭L法官进行了交流。对于目前各地法院大力推动的民事调解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交换了意见,笔者感觉受益匪浅。在此分享给那些在法院争议解决程序中因不谙法律而无所适从、提心吊胆的当事人们,希望有助于人们能看到民事调解的幕后,也对诉讼程序中法官和律师的真实想法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以下是L法官和笔者谈话的内容:
笔者:L法官好,今天研讨会您谈到很多调解和和解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这样注重调解呢?
L法官:不是现在,我们一直都重视调解,只是这几年推动的力度更大一些而已。其实调解的本质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同意也不可能达成协议,但是基本上法官对调解是积极参与的起主导地位的,法院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调解协议是一种有效、快捷的争议终局方式。
笔者:不少当事人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就是不按法律办,您觉得这种说法靠谱吗?
L法官:我不排除有些法官案子挤压多了,想尽快一揽子结案,程序中有比较明显的半强制调解的倾向,这种情况,成功率高的是一些“能说会道”的法官,但这不是主流,绝大多数还是我这种基于法律事实、证据和庭审心证来主持调解的。
调解程序的过程中,法官以及当事人交涉过程说了些什么一般不计入笔录,调解结案内容也不上网公开,这一方面保证了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但另一方面对我们法官在调解中程序透明公正自我约束的要求也更高。
笔者:您认为调解的利弊是什么?
L法官:好处是这么几个:①争议能极快速解决;②一般结案后无需执行程序,很快能得到履行,实现诉讼利益;③争议双方都没撕破脸,还有和好的可能;④能最大程度规避诉讼风险。说实话,当事人100%没有行为瑕疵,100%能提供主张的证据的案子并不多,而且败诉方后面还有二审、再审的争议渠道,谁也不能预判诉讼结果。
说到弊端,就是我刚才说的,程序不能算透明,当事人有时会觉得结果不公正,当事人一不满意就觉得对方找人了,现实中不少当事人也对此难以释怀。
笔者:刚才您说属于法官中的大多数,你们的调解的真实心情大家都想知道?
L法官:我刚才说了,大多数法官是基于法律事实、证据和庭审中形成的心证来主持调解的。
笔者:您对当事人的调解有什么建议?
L法官:我不属于能说会道的,我认为法官和外科医生一样,都得有心理咨询师的素质,特别是在一些离婚、遗产纠纷案件中,法官的这种贴近、理解当事人的本领真挺重要的。但有时当事人在调解中特别重视法官的态度,你法官人好,和蔼可亲我就听你调解,你一本正经看似难以接近我就不配合,这种做法其实不理智,态度和蔼的就一定是保障你最大利益的人吗?我觉得得打个问号,就好像从各种态度亲切,能说会道的推销员那里真正获利的人并不多。
笔者:什么样的案件您觉得调解、和解是没希望的?
L法官:①当事对和解结案有强烈的不满的。强扭的瓜不甜。这种时候如果法官介入调解,你得没完没了听当事人的苦水和牢骚话,协议条款也会反复不停地发生争执,到时候还会有各种埋怨。有时候你和当事人推心置腹地谈完了,最后问他“你同意调解吗?”,当事人的回答是:“心里不愿意,但只能按法院的意见调解啊。”这时候我会跟他说:“调解要有当事之间的同意,你心里不愿意没必要调了,我们还是就此打住通过判决解决吧。”这时候,不少负责任的代理律师考虑到败诉风险,会主动提出要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
②当事人一心就是奔着要个说法来法院的。民事诉讼是为了当事人利益存在的,人家衙门口击鼓告状要求法院一定要给个说法,作为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③一方当事人是碰瓷或者有不当目的的。一方当事人明显存在违法,但在诉讼中不承认,还不断苛责纠缠对方当事人。这时候你去调解,就有可能是违反正义和良知了。
④当事人双方感情严重割裂到无法调和的案件
⑤被告根本就没有支付能力的案件
个人感觉上面这些案件基本是调解和和解无望的。
笔者:作为律师,想问问您作为法官对调解中律师的作用怎么看?
L法官:律师在说服当事人方面作用是很大。和个人习惯有关系,我调解一般是先和可能败诉的一方谈。我有过失败教训,先和可能胜诉的一方律师谈,律师当着自委托人的面有要“两肋插刀”的感觉,斩钉截铁地说:“我们没有退让的条件!”我说,“你们再考虑一下。”“没什么考虑的,不就是对方要败诉才要和解的吗?为啥要我们和解不太理解。”这就成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消磨战了。
虽然多数律师有特别授权,但实际上律师在处分实体权利时大都要和委托人商量,此时不夸大其词,不忽悠,实事求是地把诉讼风险告知委托人,从律师的角度去为委托人提出专业意见,我觉得这会有利于法官和不太了解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之间的良性沟通。律师是在调解中是大有可为的。
笔者:您刚才说基于事实、证据和心证来调解。那在调解中我作为律师如果直接问您这案子胜率怎么样?您会告诉我吗?
L法官:这得看双方达到的信任度吧。(笑)我是倾向于尽早地实话实说的,但还是担心有些当事人接受不了。如果事实认定、证据质证都完了,您来问我怎么想的,那我得反问您,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但我告诉您了以后,您肯定按我的想法和意见去做吗?
笔者:那您先告诉我结论,我尽量说服委托人谈啊。
L法官:既然你这么说,我还是等等再告诉你心证吧。(笑)
笔者:今天非常感谢L法官。个人感觉,为了取得最理想的调解效果,除了法律知识之外还得学会读法官和当事人的“心”,这是对律师的考验。
L法官:嗯,在专业知识之外,我们应该锻炼这种交流能力。但是调解程序不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是要忽悠谁,吓唬谁,如果把单纯把心思用在这些谋略上,就本末倒置走上歪路了,法律也不允许。此外,调解成功后,敲定调解协议也非常重要,但很多人不太重视,九十九拜就差最后一哆嗦,同样可能会导致案结事未了的结果。
最后,谢谢您耐心听完了以上法律人的实话实说,希望与您一起更多聚焦法治问题,一同推动我们社会法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