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52:07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协议,收取了首付款,贷款却迟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首付款?假如房产商拒绝,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下面去年处理的这个案例。
小明和小天是外地来的一对小夫妻,辛辛苦苦在杭州打拼,攒下十几万块钱,又找亲戚朋友东拼西凑,凑够几十万的首付,欢欢喜喜准备买房安家。房屋销售服务热情周到,签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由房产商代为办理贷款事项。转眼间,合同约定的办理贷款的时间到了,房产商迟迟没有动静,联系当时的房产销售,也是支支吾吾,各种推辞,今天说“请假了”,明天说“马上收材料”,然后又石沉大海。直接打电话联系指定的贷款银行,也问不出个所以然,这可急坏了小两口。
左等右等,小两口终于决定聘请律师起诉至相应的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判决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明和小天还购房首付款。
房产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重点:
1.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及时向房产商发送解除协议的律师函;
2.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查银行无法办理贷款的原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