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8:07:27来源:法律常识
为落实刑事专业建设,2022年3月31日下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大连”)刑事法律事务部第一期案件研讨会“套路贷犯罪之辩护实务”成功召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崔元涛及部门核心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还邀请到盈科沈阳高级合伙人律师刘迎久、盈科大连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董有生、公司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田安国、合伙人王利军律师参加。本次研讨会由崔元涛律师主持。
本次研讨会的案例是近期刘迎久、崔元涛、王聪三位律师共同承办的实务案件,焦点是“套路贷”犯罪的解析;“套路贷”之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的入罪与出罪。
首先,由王聪律师就案件整体情况、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了复盘展现,就二审上诉观点、事实与理由进行了阐述,对案件风险进行了披露。与会律师听取后各抒己见,围绕案件事实、一审判决、二审辩护策略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董有生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审判经验,对诈骗的构成进行了讲解,认为本案的辩点之一是诈骗数额的认定,即在以高利贷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合法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刘迎久律师认为,“套路贷”作为一个类罪名,不具有独立评价罪与非罪的意义,案件核心还是要回到个罪犯罪构成上。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证据问题,控方证据是否能够认定被告人恶意垒高债务,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王利军律师从被害人认知角度进行了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承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如果被害人对整体的“套路”有知情并了解,则不宜认定为“套路贷”。
田安国律师认为,就诈骗罪而言,确定被告人犯意形成时间至关重要,就敲诈勒索案件中受害人的内心恐惧和精神强制程度而言,应当根据受害人过往是否有经历过类似事件形成的体会判断。
张昊律师认为,敲诈勒索入罪的标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受害人形成恐惧或强制,判断标准是社会普通人的一般标准。
王延博律师主张,重点从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去分析案情,即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产,本案中错误认识应扩大到对整体的“套路”行为的认知。
随后,部分与会律师从多种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与办法,为案件提供了更多辩护思路。
最后,崔元涛律师对本次研讨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强调,刑事辩护律师应围绕具体案件构建出自己的事实体系、证据体系、法律体系,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补充新的证据,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是二审辩护的程序之重,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本次研讨,挖掘了新的辩点,完善了二审辩护思路、具体策略。大家一致认为此次研讨意义深刻,今后,盈科大连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案件讨论环节上,将会更加突出重点内容,做到思考在前、设计在前、策划在前,集大家之所长,攻坚克难,最大限度实现有效辩护。
供稿:刑事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