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9:10:4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616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李栋栋
住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301号1栋104号
身份证号:3401021984****2011
立案时间:2019-11-1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李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晓琪借款本金78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78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李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晓琪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驳回孙晓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0元,由李栋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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