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1:05:08来源:法律常识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郭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怎么办?律师去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吃“闭门羹”怎么办?日前,省高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方便当事人调查取证,而且提高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地位,节约了司法资源。
潢川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的出台为潢川法院大力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方向。5月16日,潢川法院在受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向原告方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授权该律师到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杨某(被告刘某妻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约定利息,两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双方经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3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律师无法调取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部分证据材料,原告律师遂向潢川法院申请为其签发“律师调查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谢晖依法审查了该申请,在核实了其申请调查的范围和无法自行搜集的客观原因后,依法向该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同时明确了调查令的使用期限及要求,并书面送达了使用须知。
这已经不是潢川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既能方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和财产线索,强化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有效缓解“取证难,调查难”问题,又能优化法院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缓解案多人少难题,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活动更阳光、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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