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3:44:07来源:法律常识
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因事发路段为坡道,人烟稀少,且无监控设备,也无其他目击证人,肇事地点除有零落碎片和白色漆皮以外,再无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民警通过分析研判决定兵分两路,一路走访周边群众和村干部;一路根据红色三轮摩托车被撞部位和肇事车辆逃离方向,分析车辆剐蹭部位,梳理案发时间内经过该路段所有白色小车,并对事故发生时段车辆逐车登记排查。次日办案民警结合排查出的嫌疑车辆,先后赶赴荔堡镇、屯子镇、西峰区对摸排出来的车辆逐一比对,并对驾驶员进行询问。
5月18日18时许,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在镇原县上肖乡苟某某家找到了肇事车辆。苟某某对其驾驶津AD***号白色小型轿车沿红河乡坡道前往镇原县上肖乡途中,与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人受伤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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