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1:58:1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吕某,后李某某谎称自已是复旦大学毕业, 在西安研究所工作。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继续交往过程中,李某某谎称自己在兰州、新疆等地出差,后又去巴基斯坦出差被扣押等理由多次让吕某给其转钱,中途,吕某在向其要钱时,李某某又虚构了其干哥“刘国梁”、副院长“长孙博伟”等自己身边的角色和吕某聊天(实际为自己用不同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在和受害人聊),并继续编造各种理由让吕某通过支付宝给其转钱,至2019年元月份,李某某共骗取吕某91笔共计现金226519.06元,后李某某将吕某手机微信拉黑,失去联系。另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民警在上海市某酒店内抓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吕某各类损失人民币227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6519.0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张莹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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