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3:08:38来源:法律常识
甘肃清水县一家被起诉的理发店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丁鹏
8月13日,江西九江一理发店老板发视频称,因自家理发店店名带有“东方名剪”字样,被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名剪)起诉索赔8万元,全国和她一样被该公司起诉的理发店还有100多家, 多为县城和乡镇理发店。另外几名同样被起诉的美发店老板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并不知道北京有家这样的理发连锁企业。
为北京东方名剪代理了部分案件的一名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作为一家连锁美容美发公司,势必会在全国发展加盟店、连锁店,在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之前,有必要先采取行动进行维权,这也是该公司提起批量诉讼的原因。
北京东方名剪旗下的一家理发店 受访者供图
百余家“东方名剪”被起诉
8月13日,江西九江庐山市一美发店老板发视频称,她于8月11日收到了北京东方名剪的起诉书,要求赔偿8万元。她表示,并不知道使用“东方名剪”4个字会侵权,东方名剪这个品牌也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在她所经营的店内,收费价格、陈列商品、店铺装修、经营理念、活动内容等,也都跟北京东方名剪没有任何相重合的地方,作为一家县级城市的理发店也不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目前,她已换掉了店内所有带“东方名剪”字样的物品,希望对方能撤诉。
15日,视频发布者周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全国和她一样被起诉的理发店已超过100家,大多是县城或乡镇上的理发店。有的已经开庭,有的在沟通调解,还有的像她一样刚收到起诉书。她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自己的店名侵权,第二天,她就将店内所有带“东方名剪”字样的物品换掉了。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8万元赔偿款实属天价,8月22日就要开庭,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周女士说,虽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但她会积极应诉。
邱女士在甘肃清水开了一家理发店,因为理发店对面小区的名字叫“东方铭城”,因此她给自己的理发店起名为“东方铭剪”,至今已经经营了5年。今年4月26日,她收到了北京东方名剪发来的律师函,此前她从未听说过北京东方名剪这个公司,她在接到律师函的三天之内就更换了理发店的名字。尽管如此,今年6月份,她还是收到了对方的起诉通知书,要求她赔偿6万元。
河北容城的孙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她家店面在1995年的时候就起名为“东方名剪”了,当时她和老公在店里上班,后来他们从老板手里接了这家店。在容城县城提起他们这家理发店,大人小孩都知道,2021年底,他们收到了北京东方名剪的律师函,才知道店名侵权,只能将理发店改用了自己的名字。但两周后,她收到了商标侵权的起诉书,2022年3月份案子已经开庭,目前法院判他们赔偿对方7000元。对此,孙女士表示,他们已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极目新闻记者随后采访了多名被起诉的理发店老板,甘肃、河北、云南、四川、安徽等地均有县城或者镇上的理发店被起诉。他们有的在被起诉前收到了北京东方名剪的律师函,有的直接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均提前取证并进行了公证。多名理发店老板认为,他们此次遭遇的情况与此前的潼关肉夹馍事件、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以及青花椒烤鱼事件等属于类似情况,北京东方名剪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赔偿。
视觉中国图
原告律师称目的不为敛财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美容美发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成立于1998年。自2022年以来,该公司先后在全国各地对110多家理发店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极目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代理北京东方名剪部分商标侵权案件的一名律师。他负责对当地四家涉嫌侵权“东方名剪”商标的理发店发出律师函,并提起诉讼。其中,8月初已经有一起案件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北京东方名剪1万元经济损失。
该律师表示,作为一个连锁美容美发公司,势必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加盟店和连锁店,在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之前,有必要先采取行动进行维权,这也是该公司提起批量诉讼的原因。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名理发店的老板就是之前在北京东方名剪学习工作过的员工,之后回到甘肃开了一家同样名为“东方名剪”的理发店。
该律师还称,胜诉案件判赔金额除去北京东方名剪为维权支付的一些必要合理开支后,基本上没有剩余,并不存在以此敛财的情况。“东方名剪”品牌前期经过大量投入形成知名度后,公司准备大力发展全国业务时,发现各地使用“东方名剪”这一名称的理发店已经普遍存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5日,极目新闻记者在获取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北京东方名剪称其在北京、浙江、成都等地开设直营连锁店面近百家,其良好的品牌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在北京一年的加盟费为10万元、24万元不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和其注册商标“东方名剪”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严重损害了北京东方名剪的商标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 以案说法
个体户也要有知识产权意识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从现有民事判决书来看,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并无不当。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企业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企业进行批量诉讼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也确实存在一些“商标猎人”公司,专门利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文获取经济赔偿。
柴欣认为,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批量诉讼获得一定经济赔偿,在一个官司胜诉以后还可以肃清市场,同时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可谓一举三得。而法院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也会考虑到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性,经济赔偿能力,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东方名剪”事件中已经判决的情况看,赔偿金额在几千到1万多元之间,法院基本酌情降低了赔偿金额。
柴欣最后表示,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一部分,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既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做到不侵权他人,以免惹来诉讼还逃不掉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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