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03:1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2021年5月王某向朋友彭某借钱,彭某提出只要将银行卡借给彭某走流水,就可以给王某一点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几日后,彭某安排操作员周某等与王某见面,王某将3张银行卡和手机交给周某,在一郊野偏僻处由周某操作走流水(跑分)。周某操作了3个多小时,走账金额180余万元,王某获利6000余元。王某的朋友刘某知悉“跑分”可以拿好处费后,刘某及其朋友严某等人也想将银行卡出借“跑分”。2021年6月初,王某将周某等人带到刘某处。刘某、严某等人将银行卡、手机交给周某。周某、刘某等人在一水库操作了“跑分”,走账金额600余万元。正当刘某、严某等人与周某等人商谈继续“跑分”业务时,被义乌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将王某、周某、刘某等人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到上游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因诈骗赃款流入到王某等人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盯上案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王某实际上与上游诈骗犯罪并无直接牵连,承办律师主要从王某客观上无法意识到走账资金为诈骗等犯罪所得、不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故意和提供银行卡走账一次、时间短、情节轻微等方面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同意给予办理取保手续。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
【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感悟】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为代表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异常猖獗。国家加大了对电信网络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自去年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不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利益,将银行卡等出借、出租、出售给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跑分”走账,帮助洗钱而涉嫌帮信罪被处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嫌疑人家属病急乱投医,在承办律师不知情下曾想私下托人找关系,只因黄牛要价太高嫌疑人家属予以回绝、放弃。但在嫌疑人取保出来的前一天下午,黄牛却又突然打电话给嫌疑人家属,说可以办理取保,索要巨额报酬。实际上早在黄牛打听到嫌疑人取保消息的前几天,承办律师已与公安机关沟通好取保事宜并告知了嫌疑人家属。因此,嫌疑人家属再次拒绝了黄牛。嫌疑人取保当天上午,黄牛又给嫌疑人家属打电话,说帮找关系花掉18万元及取保保证金得2-3万元,继续向嫌疑人家属索要报酬,在遭拒后各种威胁嫌疑人家属。嫌疑人家属最终承受不了时才向承办律师透露所发生的事情。承办律师帮助嫌疑人家属轻松识破黄牛的套路、骗局,黄牛自知演不下去,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便说中间存在误会了事。承办律师在接案时就曾提醒过嫌疑人家属,人托人所谓的关系是不靠谱的,但嫌疑人家属还是没能听进去承办律师的善意告诫。该案取保前所发生的一切,给嫌疑人家属上了生动的一课。使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请律师、请尽责专业靠谱的律师才会对案件有帮助,才会避免花冤枉钱;人托人所谓关系,其实对案件办理没有实质性影响,还会多花冤枉钱。
【注】笔者为杭州王干士律师团队,本案由王干士律师、李成竹律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