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12:55来源:法律常识
焦军平,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去年7月23日,他通过去哪儿网站购买三张南昌至北京9月2日早上7时的机票,并购买三份组合险,规定航班延误3小时(含)以上,赔付300元,航班取消赔付100元。两者不可兼赔。
起飞前晚,他收到去哪儿客服短信,告知航班取消。客服提供了“改签本航空公司另外航班,或取消订单”两种选择。焦军平选择了改签同一航空公司当日下午14点20的航班。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接着,焦军平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了易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延误险300元。今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焦军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航班取消不属于延误,焦军平自行操作选择了替代航班,因此不用赔付延误险。保险公司也不用赔付取消险,因为赔付取消险的前提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而航空公司已提前一天通知他取消了,所以不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
8月18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焦军平表示,官司从去年打到现在,维权成本其实远远高于他起诉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目前,他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1】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本次承保航班实际发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误,航班延误责任不成立。
“保险单约定的航班取消责任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本次被取消航班在起飞前一天2019年9月1日19:56短信告知被保险人,亦不成立航班取消责任。因此,易安财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这一主张获得了海淀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这既不属于航班取消险的责任范围,亦不构成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条件。
“结合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只有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保险公司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焦军平所乘坐的航班实际取消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显然不属于航班取消险的责任范围。
本案承保航班被取消后,焦军平通过去哪儿网提供的退改链接自行选择替代航班,显然属于其个人在航班被取消后对行程做出的自行安排。因此,亦不构成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焦军平要求易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300元的诉讼请求。
【2】原告:这应属于赔偿范围
焦军平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如果单从一个第三者来看,就是说不搞法律研究的来看,他肯定不会去起诉的,应为这个赔偿也就几百块钱,还要花费这么多的时间去理论。
“之所以那么坚持我是为了争一个理,就是说不能让保险公司再赚一个这样的钱,因为他的心理很简单,起诉成功了大不了把这个钱还给你,起诉没有成功,我这个钱就不用赔了,你但凡1000个人,或999个人不去起诉,那这个理赔的钱钱就不用赔了,那就可以赚个一大笔的钱。”
他说,如果没有人做出这第一步的话,保险公司就是一直利用很模糊的条款,那这个时候对于这个保险消费者而言,大多是人也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确实不值得。
“主要是我是研究法学的,作为一个法律人也有义务做这样一个事。之前一个同学投诉那个游乐场,也是推动了那个游乐场的一个改革。我认为主要还是为了一个理。”
目前,焦军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我认为这应该属于赔偿的范围。后期我申请理赔时,客服说理赔短信会在几天后发给我,我一直没收到理赔短信。后面换了几个理赔专员跟我聊,最终的结果就是不予理赔,不属于理赔范围。”
焦军平也在网上查询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发现有好多类似遭遇的消费者。“我们想找保险公司赔偿,就非常非常困难。”
【3】律师:延误险和取消险条款设计有问题
在接受采访时,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指出:该“个人航空综合保险”(包括了延误险和取消险等)的条款设计是存在问题的。航班到达延误3小时(含)以上要赔付,而航班取消当然比航班延误给乘客带来的困扰更为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航班延误都需要赔付,航班取消显然更应当赔付。现在保险公司以延误不是取消为由拒赔,这是和公众的常识相违背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解释,该航班在起飞前一天就取消了,而不是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后才取消,所以也不需要赔付航班取消险。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对“航班取消”的定义。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航班取消”作出界定,是否理赔,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
该保险的航班取消险,对“航班取消”的定义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意思是,假设航班是中午12时起飞,即使乘客提前到达机场,航空公司只要在起飞前通知航班取消,哪怕是11时59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只有等到12时之后航空公司才通知航班取消的情况,保险公司才赔付。
显然,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航班取消,更多的是起飞时间前取消。所以,并非所有保险公司的航班取消险都是这样规定。如果都这样规定,势必导致怪现象:航班延误要赔付,航班提前取消反而不用赔付。那么航班取消险就更像是一种文字游戏,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两种情况,我相信任何正常的乘客,都会认为后者比前者糟糕。
乘客在订购机票时,即已确定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取消和起飞时间后取消,都同样给乘客造成了损失。在本案中,乘客本要乘坐上午7时的航班,前晚近20时才告知航班取消,这势必导致乘客付出更大的成本。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因为航班在前一天晚上即已取消,该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那就应当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与理与法都不合。
“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条款,都必须经过银保监会审核批准。在保险公司和乘客之间,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乘客是弱势一方,经银保监会审批通过的保险条款应当作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才对。”周筱赟律师建议,银保监会在必要时应当介入本案,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 肖洁 实习生陈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