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找律师,执行异议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2-03 03:11:20来源:法律常识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张三,男,汉族,生于19 年9月15日,住山州市山水区水一中路128号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 。 。

被异议人:刘四,男,汉族,19 年8月29日出生,住山州市水族区东路7号5号楼4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 。

被执行人:王五,女,汉族,19 年10月7日出生,住山州市山水区水一中路128号楼6号.

  异议事项:

  (2015)水执字第1号案件,被异议人无权处置位于 市 垟街道 街村 路8号(所有权证号:10 67)、 垟镇街村(所有权证号:10 36)的两套房产,无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贵院应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上述两套房产并非被执行人山德强的个人财产,被异议人对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及以所得优先受偿,该两套房产亦不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被异议人以(2015)山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不充分。

  一、上述两套房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1987年3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相识,并于1987年11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酒席,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已属事实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套房产,其中 市 垟街道 街村 路8号(所有权证号:10 67)为2000年06月30日取得登记, 垟镇 街村(所有权证号:10 36)为2002年8月30日取得登记,均有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虽然,该两套房产有登记在被执行人个人名下,但并不妨碍其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二、被异议人对上述两套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如前所述,上述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物权法》第95条、97条及103条之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上述两套房产,对其进行任何处分亦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被执行人其个人在抵押合同或法院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构成《合同法》第51条所指的无权处分,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效力待定合同。

异议人此前并不知晓该两种协议的存在,现在对该两种协议亦不认可,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无效。

故被异议人并不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三、上述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该两套房产均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强制执行之则必然损害案外人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被异议人以(2015)山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首先,因上述两套房产涉及对异议人财产的处分,而(2015)山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并未就异议人的权责问题作出任何处置。因此,被异议人无权依据该执行证书提出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申请,贵院亦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依据。

其次,异议人作为上述两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河 省山州市河公证处应当通知异议人,待征求异议人的意见或依法确定异议人的份额后方可予以公证,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河 省山州市河公证处在异议人未参与的情况之下,便作出处分异议人房产的公证文书,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被异议人以(2015)山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基于上述事由,异议人对(2015)水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此致

山州市水族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8年1月1日

夫妻一方因债务名下房产被执行,配偶对共有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刑事案件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