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21:25来源:法律常识
中同“刑辩实战”第8期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继续就“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这一话题进行深入研讨。中同刑辩团队杨矿生、赵铭、杨国斌、孟义鹏、郝喜红、杨琪琛等部分在京成员参加活动。
此次活动邀请了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麻雷晴律师、北京天冲律师事务所黄天时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淼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王殿学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律师等资深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同时,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志华担任点评嘉宾。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金鑫律师主持活动。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以后,经常出现中途被换掉的情形,有的甚至在开庭的过程中被换掉。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被换掉的律师总是将责任归咎于当事人家属。
实际上,当事人家属中途更换律师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些是当事人的原因,有些则是律师自身的原因,还有一些是双方共同的原因。
不管当事人家属更换律师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其理由是否合理,对律师来说,中途被换掉都是一件尴尬和沮丧的事情。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刑辩律师需要认真对待。
根据我们的总结和观察,当事人家属中途更换律师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我们要针对性这些情形采取预防措施。
有些律师在商谈委托协议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家属做出了一些承诺,但是后来这些承诺没有实现,或者做的不像原来说的那样。这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家属当然不满意,有些就会提出解除委托。
为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律师就一定要讲究诚信。律师可以自己确定一个原则: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答应,答应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不能为了承接案件,就做出难以兑现的承诺。
当事人家属会牢牢地记住你做出的承诺,不能兑现的承诺将是捆绑自己的绳索。
很多律师是因为会见少或者没有会见,而被当事人家属换掉,这种情形经常出现,在一些知名律师接办的案件中也时有发生。
当事人家属点名聘请的是某位比较有名气的律师,而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却是该律师的助手和助理,该律师本人则基本上不去看守所会见,有的甚至快要开庭了,当事人在看守所也没有见到该律师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家属就会解除委托,更换辩护律师。
所以在接办案件以后,就一定要想办法尽早见到当事人本人,有条件的话尽可能多会见几次,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能及时会见或者不能多次会见,也一定要向当事人家属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
被聘请承担辩护工作的律师本人也一定要亲力亲为,亲自会见当事人本人,这样不仅能保证案件的质量,也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否则,尽管你名气很大,也可能会被中途换掉。
很多当事人家属喜欢指挥律师,让律师服从他的安排,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当事人家属发现律师不听他的指挥,就很生气,忍让一回两回后,就把律师给解除了。
这种情形主要是律师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对于有关事项没有向当事人家属讲清楚所导致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防止出现这种情形的基本做法就是,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以及签订委托协议的过程中,律师要把相关的事项向当事人家属讲清楚。比如律师的工作规律和工作特点,以及工作方式,都要讲清楚。
特别要向当事人家属强调,他们对律师的工作可以提建议,但是不能任意指挥干涉。这就是我常说的和当事人也要“约法三章”。
当然,律师在工作中也要有计划性和主动性,要向当事人家属主动告知自己的工作计划,以及为什么这样安排的理由,让当事人家属放心。
同时,对当事人家属所提建议的合理部分,律师也应当积极采纳,这样,他们才不会瞎指挥乱干涉,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才能保持良好的信任关系。
如果律师和家属各行其是,各持其理,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家属就会解除委托。
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沟通不畅,是当事人家属更换律师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形也有两种具体表现:一种是律师不愿意和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另外一种情况是对案件进展以及律师和公检法沟通的情况,律师也不愿意和当事人家属过多沟通。
这些律师之所以不愿意和当事人家属沟通,是因为觉得当事人家属不懂法律,跟他们说话很累,而且认为一旦和他们沟通起来,就没完没了,会天天缠着律师。所以就干脆不理睬,只告诉当事人家属等着吧,等开庭吧,等判决吧。这种情况当然会让当事人家属心里不高兴,认为自己请了律师,可律师在干什么自己都不知道,心里不托底,这样一来,自然而然就要换律师。
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和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对有关案情可以做一些简要的沟通,对案件程序方面的进展,以及律师所做的工作可以详细沟通。
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之间要经常沟通,要主动沟通,律师的工作要让当事人家属能看得见,能感受到,也就是要以当事人家属看得见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当事人家属才会放心。
从实践来看,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的辩护观点不同,这种情形也是常见的。正是由于双方的观点可能会有不同,才更加需要沟通,更加需要确定相应的辩护策略。一般来说,当事人主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法律问题由辩护律师负责,具体的辩护观点的表达,特别是双方的观点有分歧时,如何在法庭上表达,就属于辩护策略问题,应当由律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商量后决定。
辩护实践中,因为辩护策略意见不合而更换律师,多是发生在家属坚持要求作无罪辩护,而律师认为应当作有罪辩护的案件中。
家属要求作无罪辩护,而律师认为作无罪辩护有难度,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要求作无罪辩护的态度很坚决,而律师认为应当作有罪辩护,律师首先要向他们认真进行解释,让他们知道无罪辩护的难度以及后果,然后可以和他们商量采用一种骑墙式的辩护策略。
如果家属也不同意骑墙式的的辩护,只要求作无罪辩护,而律师能够接受的话,就按照无罪辩护进行;如果律师不能接受的话,就应当尽早主动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让当事人家属更换其他律师。不能出现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辩护律师因辩护策略问题和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分歧的情形,将来也会越来越多,更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有些情况下,事务所与当事人家属签了委托协议,也指派了律师,但是当事人家属和指派的律师接触或相处一段时间以后,认为该律师的气场不够强大,要求更换律师。
这种情况确实也比较普遍,因为很多家属总是认为他们的家人是被冤枉的,他们对律师的外在形象也有要求,就是要干练,有的甚至要求律师应当强势,说话要有气场,否则,在气势上也就弱了控方一头,在法庭上就可能被压制得不敢说话,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风格和气场有一定要求,这是正常的,也符合当事人弱势地位的心理状态,特别是有些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风格和气场要求更高。如果律师做不到这一点,很有可能就要被家属淘汰。
实际上,控方也是一样,很多检察院总是希望他们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气势要压倒辩护人。
所以,刑辩律师的气场和风格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风格各异,有人激烈,有人儒雅,有的节奏快,有的节奏慢,但是不论哪种风格,在法庭上都应呈现出一定的气场,表现出干练和稳重大方的气质,可以说这是当事人家属对辩护律师形象的共同认知和期望。
虽然人的性格很难改变,但是作为刑辩律师,对自己的法庭表达风格,以及和当事人交流的风格,都要进行自我锻炼和培养,使我们的风度气质,看起来更像一名刑辩律师。
在有些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洽谈时对案件的分析比较到位,当事人家属及其当事人对其专业能力也认可,所以就顺利签订了委托协议。
但是没过多久,因为律师交流过程中的某一两句话,让当事人家属在情感上感到不舒服,认为律师的态度有问题,没有站在他的立场上,要求更换律师或解除委托。
这种情况多是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有长期情绪对立的案件中,如果辩护律师过多地说了一些对被害人有利的话,或者不合时宜地说了一些对被害人有利的话,就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反感。
所以,辩护律师在和当事人家属打交道的过程中,时刻要关注、尊重和体会他们的情感,要安抚他们的情感,不要因为自己的某些话语,而使他们觉得情感上没有受到律师的尊重和共情,特别是对某些敏感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更应如此。
两名辩护律师分别来自于不同的事务所,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家属从不同的事务所聘请律师,对这两个律师的想法和要求是不同的,想让律师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他们对律师之间的沟通也可能会有特别的想法或者限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两个辩护律师不了解家属的想法和态度,相互之间接触交流,以至于向家属反馈信息等,就不符合当事人家属的心意,甚至会引起当事人家属的反感,就会被当事人家属解除委托。
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但是两家不同事务所的律师为同一个当事人辩护时,两名律师之间如何接触沟通,如何向当事人家属传话,一定要慎重,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家属对律师双方的基本态度和要求,要掌握分寸,防止出现负面作用。
这种情形虽然不多见,但是产生的根源往往是在律师身上。所以,律师和当事家属打交道时,一定要守住底线,依法提供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