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男子停车阻碍交通事故,酒驾冲卡撞伤警察逃逸

时间:2022-09-21 06:12:05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酒驾遇上交警,拒绝检查冲卡逃逸,遭拦截后撞坏警车,刹车不及又撞上私家车。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计某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计某从饭局出来后,已是晕头转向,其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计某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处时,见到前方有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喝过酒的计某一下子心虚紧张、不知所措,当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其竟一脚油门加速驶离,冲卡逃逸。

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对计某进行追赶,并喊话、鸣警笛要求其停车,惊恐交加的计某仍驾车逃窜。

当计某驾车行驶至斜土路鲁班路路口时遭到增援警车的拦截,由于只有一根车道可以通行,其竟直接撞上了迎面驶来的警车的右前侧,后又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撞上旁边等红灯的一辆小轿车车尾被逼停。计某被随即而至的民警抓获。

在与计某的交谈中,民警怀疑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计某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计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

根据《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毁坏警用设备、配备或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民警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查处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击民警驾驶的警车,造成警车损坏,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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