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6:12:05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计某从饭局出来后,已是晕头转向,其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计某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处时,见到前方有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喝过酒的计某一下子心虚紧张、不知所措,当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其竟一脚油门加速驶离,冲卡逃逸。
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对计某进行追赶,并喊话、鸣警笛要求其停车,惊恐交加的计某仍驾车逃窜。
当计某驾车行驶至斜土路鲁班路路口时遭到增援警车的拦截,由于只有一根车道可以通行,其竟直接撞上了迎面驶来的警车的右前侧,后又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撞上旁边等红灯的一辆小轿车车尾被逼停。计某被随即而至的民警抓获。
在与计某的交谈中,民警怀疑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计某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计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
根据《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毁坏警用设备、配备或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民警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查处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击民警驾驶的警车,造成警车损坏,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