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49:05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袁兴军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越来越呈现出“口袋罪”之嫌,这一罪名似乎已经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乾坤袋”。多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卷宗里都会有一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风险提示书》。这已经成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常用套路。提示书仿佛成了《西游记》里扎“乾坤袋”的“幌金绳”,在侦查人员眼里,似乎有了这份提示书,就可以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铁板钉钉了。
随着公安机关“断卡”行动雷霆万钧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刑事规制逐渐趋于积极解释的立场,充分运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堵截性罪名,意图实现刑事规制的罪刑均衡。
司法实践中,出租、出卖、出借银行卡等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工具,很容易成为诈骗罪、洗钱罪等犯罪的共犯。没有被认定为共犯,如果有转账、套现、取现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不宜适用其他罪名,就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兜底。
在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情形。2021年11月13日,袁兴军律师办理了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系F县公安局跨省网上追逃大案,涉案资金流水超过一千万元。袁兴军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钱某某后,根据其陈述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果断判断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经过两周不懈辩护,F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袁兴军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钱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袁兴军律师认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随意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释。即使是在运动式的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仍然需要严格做到罪刑法定,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若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仍使用该账户提供犯罪便利,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为共同犯罪。经告知后,虽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的账户实施何种具体行为,仍然坚持出卖、出租、出售本人账户,其结果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袁兴军律师认为使用《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风险提示书》推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明知”,存在以下五重障碍: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照体系解释,监管部门指的是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包括银行。
二、提示书只是对法律规定的复述,司法解释的前提仍然是“明知”。
三、提示书只是提示不得出卖、出租、出售银行账户,没有禁止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行为。
四、假如只要签署提示书就可以推定为明知,那么凡是办卡后又提供银行卡的人,都可能构成帮信,将会导致打击面无限扩大。
五、从期待可能性方面考察,说句接地气的话,好多人都办过银行卡,有几个人会仔细阅读提示书呢?
辩护律师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过程中不放弃不抛弃,擦亮火眼金睛,方能收服“乾坤袋”和“幌金绳”。
作者简介:袁兴军律师,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积累了二十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检、法制、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前刑事案件痕迹检验鉴定人。主办过故意杀人罪等大案要案。勘查几百起刑事案件现场,近距离会同法医解剖大量尸体,亲自高质量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交通事故案件。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