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10:58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6年1月左右,被害人白某为取得保险经营证照,通过朱某、马某、王某、任某层层转介绍认识了李云飞。1月14日,李云飞以远洋莲馨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白某的北京华赢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云飞帮助白某向贵州多彩财险项目增资入股人民币4亿元,白某应向李云飞支付1.2亿元的服务费,协议签订后15日内先行支付6000万元。
1月18日,白某将非法集资取得的6000万元转入李云飞指定的远洋莲馨公司账户。李云飞将其中1000万元转入马某账户,余款被其用于归还借款、支付酒店费用等。
李云飞未就《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在白某要求退款时又以白某中止协议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全额退款。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李云飞共计退还白某1470万元,后再无退款行为。2021年8月27日,李云飞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李云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王实楠律师解答:
李云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谎称能够帮助白某增资入股贵州多彩财险项目,后以收取前期工作费为名骗得白某6000万元。李云飞并无办理保险牌照的能力,亦未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其收到6000万元前期工作费后,除了将1000万元转给马某、王某、任某外,余款用于个人支出,未将任何钱款用于委托事项。在白某要求退款时,李云飞以白某提前终止协议造成其损失为由拒绝全额退款。10月,李云飞向白某承诺在一个月内退还4500万元,截至2017年5月仅退还1470万元,之后再无退款行为。李云飞对外负担巨额民事债务,名下四套房产均因民事案件先于本案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或拍卖。根据李云飞收到6000万元后的行为表现,结合其归还能力,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
李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实楠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实楠律师原就职于国土资源部门,长期致力于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形成多层次知识结构。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