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5:03:5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等多名消费者向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所购精装房合同约定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但搬进新房后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现象,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但开发商坚称产品质量合格,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燃气灶确实存在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联接软管融化情况,实测温度高达60℃,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标准规定“点火器外壳温升不得超过50℃”,该燃气灶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该小区共安装2060台燃气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关检测专家表示,产品在保修时间内,生产厂家应免费维修或按要求进行更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消委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开发商、燃气灶销售商、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
律师点评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燃气灶作为耐用商品,在此期间产品有瑕疵还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标准或者不能举证证明产品瑕疵非自己原因造成,那么均应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为消费者更换产品。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质检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及时索要并保存好发票等,以便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维权有据。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