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5:32: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经过询问、现场检查、调查,认为张某玖于2019年10月初至10月21日在x县x乡中心卫生院院内自己家中存在给病人看病治疗的行为和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在x县x乡x路路东“特色早餐”门面房内存在给病人看病输液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7万元;3.吊销张某玖医师执业证书的。
二、被告观点
1、我委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位于x县x乡中心卫生院内的张某玖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某玖卧室有货架两个,存放有阿莫西林胶囊20盒,一次性无菌配药注射器20毫升34个、5毫升184个,胃肠散(外用贴剂)40盒等药品器械。在张某玖卧室桌子上发现诊疗处方一本,开有青霉素400单位等。
2019年12月20日,我委发现,现场有一名女患者正在输液,店内有一个药架,药架内有大量药品,一张桌子抽屉内有大量药品,桌面上有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一个、止血带两条,微信支付收款二维码(陈某芳)一个,长椅三个;
现场古井贡酒纸箱一个内有已使用玻璃针瓶及其他已使用药品废物;在诊疗桌子上发现一本笔记本和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专用处方一本,内有大量人员姓名及部分金额。经调查核实该场所坐诊医生是张某玖。另查明,张某玖的《医师执业证》记载的执业地点是“x县x乡中心卫生院”,张某玖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
2、我委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理。国家对医师和医疗机构执业实施准入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x428号)、《x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x21号)也有明确规定。
张某玖尽管有《医师执业证》,但该证核准的执业地点是“x县x乡中心卫生院”,张某玖在x县x乡卫生院家属院自己家中和其租赁的位于x乡x路路东两间两层门面房(特色早餐)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并且张某玖在上述地点的行为也未得到批准,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张某玖曾因同类事实已在2011年和2017年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
3、我委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张某玖擅自进行诊疗行为,且该处存放有药品、医疗废物、注射器等物品和正在进行的诊疗行为。我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张某玖送达。
三、庭审意见
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作出x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时,《××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x428号),但该批复是卫生部在2005年11月8日就具体个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所作的批复,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x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援引该批复作为处罚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x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即:3.吊销张某玖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