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5:42:25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经常出现因事实调查不明、法律适用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和制作过程违法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不服认定书的情形。如果出现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当事人是有申请复核的权利的。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申请复核的时间
提出的时间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如果当事人是亲自领取的,那么从领取当日开始起算;如果是邮寄的,就从签收之日开始起算。
2、拒绝签收、签字不可取
有人说,我不签收或不签字不就代表我不认可认定书了吗?非也,《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技术性说明,不以当事人的签字与否而影响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你不签,对方仍然可以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找你赔偿。
3、须书面申请,且申请的次数仅有一次
4、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什么呢?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举个例子,你开车闯红灯了,交警对你作出扣分和罚款处罚,直接使你的利益遭受损失,这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你如果不服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所以,你不能说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直接遭受到损失。
当然,有人会钻牛角尖,认为就是因为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己才会遭受损失。我也承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最后的赔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上我们必须对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作一个明确的判断,否则会引起其他更多的法律适用问题。话说回来,如果不服认定书,法律也赋予你其他救济途径了呀,完全没必要纠结那么多。
如果对复核的结果还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法官最终的判决影响较大,但也必须强调,《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既然是证据,那么对方就可以质证,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成功推翻或部分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难度比较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认为既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之前就不申请复核了。此种做法我并不建议,因为复核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是一种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权利,如果未及时申请复核,反而在之后的诉讼中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当事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印象。所以,先复核,再诉讼,才是正确的救济方式。
我是“安徽王律师”,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可阅读“交通事故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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