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7:26:59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我买的二手车交强险过期了,发生事故后,是否可以由商业三者险代替交强险进行赔付?”“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有疑问,我该怎么办?”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交通事故纠纷,”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的单河律师和宋雨迪律师现场接听市民来电,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
9月6日上午9时许,两部热线电话如约响起,两位律师迅速进入状态,耐心询问细节问题,细致解答市民困惑。
单河律师接到了市民孟先生来电。孟先生在驾驶一辆购买的二手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辆受损,孟先生承担全责。由于孟先生的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并不是同一天购买的,导致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经过期,商业三者险没有过期,孟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由商业三者险代替交强险进行赔付,若仍有不足再由剩余商业三者险限额进行赔付?
单律师听完孟先生讲述后,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单河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对于车辆的损失,赔付主体的顺序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孟先生的交强险已经过期,想通过商业三者险代替交强险来赔付是不可行的。故孟先生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承担该部分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在单河律师帮市民答疑解惑的同时,宋雨迪律师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
宋雨迪律师
9月5日上午,李女士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到场后,对事故双方的责任做出了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女士对交警的判罚不认同,想询问律师自己该怎么办?宋律师听完后,对李女士解释道:“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李女士你可以尽快准备好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向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核,一定记住要在3天之内,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整理了几个典型的案例邀请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以供市民参考。
李先生来电咨询,朋友有一辆报废车,想要借自己不用了的车牌使用,并且会支付给自己一定费用,如果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应该严厉杜绝这种违法行为,避免因小失大。
代理了一起案件,行人王大姐推行着自己的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线,由于该道路刚被洒水车撒过水,路面有些湿滑,不料王大姐滑倒造成左脚脚踝骨折送医救治,这时王大姐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因为王大姐认为洒水车本身属于车辆在道路上作业时造成的路面存在积水导致其受伤。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必须与机动车有关,王大姐的损伤并非系机动车造成的,而是因为洒出水导致路面湿滑才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大姐的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无法通过交强险等进行赔付,而是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根据该损失事实发生时各方的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分担,王大姐作为成年人在推行自行车通过湿滑路面时应负有审慎和观察义务,路政公司作为道路和人行横道的养护方未尽到及时观察道路的摩擦寿命和道路养护工作,洒水车公司在制定洒水工作时也存在疏忽对于不同材质的路段应采取不同的喷洒液体避免造成道路湿滑的情形发生,最终应由三方共同对王大姐损伤后果进行分担。
张先生刚买的新车就发生了撞车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先生不承担责任,对方承担全责,张先生询问,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全责方赔偿除修车费之外的车辆贬值损失?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虽然该车辆贬值损失不会获得支持,但是张先生可以要求全责方赔付在车辆维修期间使用与其车辆相类似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如租车费或者打车费。
接到孟女士的电话,来青旅游的孟女士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与某公司的快递车发生车辆事故,经交警认定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快递车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损失较为严重,而快递车损失较轻,这时孟女士急于回家,并且急于将车辆进行维修,但是苦于其高额维修费,自己该如何办呢?
律师说法:只要孟女士为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主就可以向保险公司全额主张车辆损失而不受本车事故责任的限额限制,这是根据《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确定的权利。孟女士可以向其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车辆代位赔偿,保险公司就应该对其车辆的损失进行全额进行赔付,赔付完毕后,由孟女士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代位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可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向事故的其他当事人主张他们在本次事故应承担责任的赔付部分。
市民管女士电话咨询,其亲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其亲属被机动车撞伤,身体多处骨折,交警认定机动车司机承担全责,但是由于该肇事司机经济也非常困难,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虽然积极参与救治但是无法负担伤者高额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肇事司机可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申请提前垫付18000元医疗费,若仍然不足以满足医疗要求的,根据“道路救助基金规定”,肇事司机和伤者家属提供材料可向交警部门的道路救助基金申请基金垫付医疗费,申请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交警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救助基金申请通知书、事故认定书或案情说明、交强险垫付通知书(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需提供)等;
2.肇事方材料(非逃逸案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和登记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驾驶员和车主签署地址确认书等;
3.受害方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垫付申请书、地址确认书等;
4.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医院病案章或者医务处章)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费用分割清单、医院抢救费用未结算证明、高值耗材使用情况说明(费用清单中有单个医疗耗材超1万,总价超33万写材使用情况说明。)、超72小时抢救情况说明(申请超72小时抢救费用的需填写)等。
孙先生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来电询问律师,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律师说法: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单河律师:随着马路上车辆的增多,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本人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案件时,希望广大市民首先是开车时应该文明驾驶车辆,不要在开车时接打电话,不要看视频,开车时应全神贯注,切记慢行以及遵守基本的交通通行规则,这样就会避免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何避免因为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如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越来越多地车主应该考虑的问题。在今天的接线活动中,我感觉市民首先应该做好的就是安全文明驾驶,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车辆所有人应该合理搭配自己车辆的保险,发挥保险最大的保障作用。
宋雨迪律师:现阶段,我市家庭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千万不要有任何过激行为,应该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后果的发生,进行自救或者施救,让损失减少到最小,然后报交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应该远离事故发生现场。千万不要与事故相对人发生其他的言语或者肢体冲突,尽量压制自己的“路怒症”情绪。若再发生其他纠纷或者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奉劝各位车主,购买机动车上路前,一定买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车损险等全面保险,不仅为自己也是为他人都获得一份保障,为一者、二者和三者有份保障。
在此,特别感谢半岛都市报,给予本人和广大市民一个普法、知法的平台和途径。也希望贵报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人民大众普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再添光彩!
判例一:甲酒后搭乘酒驾好友乙的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甲的损失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甲乙丙三人系好朋友一起到酒馆喝酒小聚,聚会结束后,由于甲乙居住地较近,小聚后,甲乙相约一起回家,乙是驾车参加的酒局,就准备开车回家并邀请甲乘车,甲便搭乘了乙的车回家,结果途中乙发生事故,造成乙和甲身体受伤。现甲自身的损失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全部要求乙来主张?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定由甲自身自担30%的责任,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甲乙两人的行为均应被禁止,乙在明知双方都喝酒的情况下还驾车回家,乙酒驾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且甲还搭乘了乙的车,甲的行为属于冒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与有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例二:非交通事故因机械性损伤致死,保险该如何赔偿?
基本案情:单某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非机动车道王某全驾驶的货车尾部追尾,造成单某奎死亡、车辆损坏。经过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全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单某奎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Ⅳ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纤维化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引起心力衰竭和(或)心律失常死亡”,在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单某奎体表无明显外伤,胸腔、腹腔器官位置正常,各器官、颅骨及中枢神经系统未见损伤及出血,可以排除交通事故因机械性损伤致死”。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单某奎的家属李某某、单某友等诉求该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单某奎的死亡是否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能排除其因为交通事故而引发心脏病,涉案交通事故是单某奎死亡的诱发因素。王某全在本案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王某全承担事故5%的责任,故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单某友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4870.65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单某友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209.84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结果并非肇事车辆的涉案行为直接导致的撞击性死亡,涉案行为作为先行行为,起到引发疾病发生的作用,是导致损害结果的诱发原因,涉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故肇事车辆一方仍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此,肇事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