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9:33: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甲为A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某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认定乙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甲的亲属与乙达成赔偿协议,由乙一次性支付赔偿50万。事后,乙的亲属认为此交通事故系工伤事故,要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50万元。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中,甲系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且乙负全部责任,可以认定该交通事故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甲的近亲属可以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种类限于上述三类,且无获得保险待遇的限制。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职工因为第三人导致其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为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而拒绝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先关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
综上,可得出:1.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2.因上述工伤可以主张工伤保险,种类限3种,且无限制,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3.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金。甲的亲属既可以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同时获得工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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