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诈骗找律师咨询,网上诈骗找律师咨询有用吗

时间:2022-12-03 07:51:14来源:法律常识

微信遇诈骗我们该怎么办?别慌,应该这么做!


杭州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律师李鹏:微信遇诈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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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遇上诈骗怎么办?

  一、微信维权

  1、首先在你转账的好友界面,点击右上角以后有个“投诉”按钮,点击进去以后选择“存在欺诈骗钱行为”。

  2、然后就是骗钱方式及原因,自己可以选择下,选择完以后微信团队会要求你提交相关聊天证据,这个时候一定要记得多截图,保存好截图,你的证据越多越充分,被骗的钱被追回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提交以后以小编的经验应该来个双重保险,再次在微信搜索框里搜“微信团队”,点击发送消息以后,里边有个异常反馈

  4、点进去以后,再次填写下你所被骗的事情,如小编的截图,勾选相关选项,这次要在补充说明里填写清楚关于自己的情况,比如被骗了多少钱,什么时候被骗的以及被骗原因等。

  5、把自己的情况写清楚以后,别忘了再就是把自己刚才的截图再次提交上去,这样对于微信团队总后台会对你的反馈有比较清楚地判断,也就更有利于你找回被骗的钱。

  6、最后一步就是,如果你被骗的钱比较多,那就一定要报警了,让警察叔叔帮助你调查资金的去向,当然同样重要的是你所提供的截图证据,如小编的截图所示,把相关证据提交给警察叔叔,从而采取冻结对方账户的方法避免资金损失。

  上边的步骤做完之后,你就是等待了,等待微信团队的联系以及配合民警的相关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消息,从而使自己的资金早日被追回来。

  二、报案

可以拨打110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12321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中心")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委托(信部电函[2007]459号)设立的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移动电话网、固定电话网等各种形式信息通信网络及电信业务中不良与垃圾信息内容(包括电信企业向用户发送的虚假宣传信息)的举报受理、调查分析以及查处工作。


微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罪名,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诈骗被抓会有什么惩罚?


  (一)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微办案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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