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7:58:47来源:法律常识
未及时追要借条 却要拿钱“赎”回借条
案情
2017年4月16日,刘二向朋友张超借款两万元,并写下借条。不到一个月,刘二便还清了借款,并支付了利息。但是在刘二追要借条时,张超说借条没有随身携带并未归还借条,并且向刘二保证回去就将借条撕毁。由于两人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刘二当时也并未多想。
然而,刘二的这一做法事后让他后悔不已。时隔一年,张超找到刘二,声称自己手中有刘二的借条,刘二如若不拿钱“买走”借条,便将刘二告上法庭。起初刘二觉得张超只是想要点钱,但是自己确实还清了借款,对张超的威胁并未理会。几天之后刘二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张超以借条为依据,将刘二起诉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刘二归还其两万元借款。直到这时,老实的刘二才傻了眼,原来自己的借条还在张超手上并未销毁。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同村的李四充当中间人,在李四的劝说和解下,最终刘二依照张超的要求向他支付了3000元,之后张超便将借条归还给刘二,并撤诉。
上诉法院 举证不能被驳回
判决
回到家中的刘二心中不免窝火,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刘二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10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刘二认为自己已归还借款,张超之所以故意不归还欠条疑似有敲诈之嫌,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返还敲诈原告的3000元现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而另一边,被告张超对敲诈一事矢口否认,他辩称原告借他的两万元钱一直未予归还,于是他曾向法院上诉,在开庭前一天,原告找到中间人李四,在中间人李四的劝说下原告刘二归还借款3000元,尚还欠借款17000元,由于李四的劝说,张超也将借条通过李四交还给刘二,并撤诉。
经审理,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敲诈其3000元,原告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所提交证据为孤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于5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二承担。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针对刘二的案件,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向他们咨询了刘二所遇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借款、还款应当注意些什么。
刘二应当如何维权?
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贺士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正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后续有了新的证据在法律时效范围内再行起诉。
贺士欢建议,刘二需继续收集好确实已还款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或微信转账记录(需备注明其转账金额为其还款金额)及确实已还款的证据,比如还款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后,可向法院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或者提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自诉;如收集不了新证据,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民事诉讼均不会有预期的法律诉讼效果。
个人借款、还款
需要留存何种证据?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鸿越:民间个人借贷中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出借方在借款给他人时,首先须明确对方出具的是“借据”或“借条”,而非“欠条”,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以上两种书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单纯的借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借贷属于“借据”“借条”的法律关系,“欠条”则可能是因为买卖、劳动甚至租赁等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因此,在出借人对外借款给他人时,一份具体明确的“借据”是必需留存的证据。此外,出借人以现金形式出借给对方的,还需对方当事人单独再出具一份收条,证明收到现金。这也是现实法律实务中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一项证据。如果是银行转账形式的出借,则可凭个人身份证在银行打印相应流水以为凭证。对应还款人需留存的证据,律师建议还款人最好以转账形式还款,如此后发生纠纷可凭银行还款流水为证。如出借人和还款人存在除借款之外多笔经济往来,建议双方在出具借据时明确单独的出借和还款银行账户,以此与其他经济往来作出区分,也为后期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举证。综上,除以上证据外,双方当事人还可提出证人、录音等证据补充证明。
提醒
马鸿越对于民间借贷提出几点警示:借贷双方需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即系单一借贷的法律关系,还是因为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欠账,如买卖、租赁或劳务等,以此来确定双方出具的书文是“借据”还是“欠条”,因为这两种书文在此后可能产生的诉讼中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范围是不同的。在借据中,出借方需明确对方身份信息,注明对方身份证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此外,需明确约定如发生诉讼,对方的送达地址,此举意在避免后期诉讼中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中的住所地址无法送达,从而需在法院公告耗时的问题;出借方和借款方可在借据中明确还款期限以及利息,利息比率需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还可就因借贷问题可能产生诉讼时发生的费用做明确约定,以降低一方损失,比如律师费、鉴定费等。借款方和出借方在出借和偿还借款时,最好以银行转账形式,避免现金出借和偿还时可能后期诉讼产生的举证不能问题,好比本案当中刘二不能举证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