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00: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白某和江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小白。2019年,白某和江某因为工作变动原因聚少离多,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后二人决定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且在协议中约定,小白由母亲江某直接抚养,但双方并未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进行具体约定。2020年10月,由于江某投资失败,希望白某给付抚养费,于是江某代理小白提起诉讼,请求白某每月支付人民币一千元作为抚养费,至小白满十八周岁止。后经法院审理,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小白生活的实际需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白某和江某离婚后,根据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由孩子的母亲江某直接抚养儿子小白,但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抚养费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情况进行约定,不仅如此,还应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约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