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57:4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8月的某日,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后该摩托车与费某所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沈某受伤、摩托车和小轿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费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沈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花费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后沈某将费某小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案发时,费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故费某构成无证驾驶。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费某的驾驶证虽然已经过期,但是该驾驶证并未注销,故费某并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且费某已经更换了新的驾照,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沈某驾驶的摩托车和费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费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且案发时尚在保险期内,故沈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费某的驾照过期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但事发时费某并未被注销驾驶证,故法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的款项,以免合同中的内容变相增加一方责任而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从而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