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执行标准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时间:2022-09-21 12:24:1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探析: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城乡标准界定细节探析

交通事故也好,其他工伤事故也好,只要涉及到人身伤害,就要进行人身伤害赔偿,但是我国长时间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非常突出,好在今年山东省高院推出了农村人按照城市标准进行人身赔偿的规定,但是相信全国还有很多地方还是老办法。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城乡标准差别在哪里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康某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案例探析: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城乡标准界定细节探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阳光财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康某霞提交的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劳务派遣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均未满一年,康某霞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标准应按被上诉人户籍性质农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有失公平公正。其次,鉴定费、复印费并非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康某霞、周鑫鑫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康某霞因事故损失共计214594.6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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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2日5时30分许,周鑫鑫驾驶鲁Q9Y3R1号小型轿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通圣路交汇处时闯红灯,与康某霞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康某霞受伤,车辆部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针对该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鑫鑫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康某霞被送往平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天,其后转院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支付医疗费75565.98元。原告康某霞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一审法院对其受损进行了伤情鉴定,临沂平邑司法鉴定所针对其损伤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康某霞的损伤为右髋关节后脱位并髋臼骨折,髋关节功能受限明显。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第11条规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2.其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3.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原告康某霞支付鉴定费2200元。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虽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交重新鉴定所依据的合法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庭审中,原告康某霞提供了其身份证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来证明其户口性质虽为农村居民,但相关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康某霞提供了护理人员刘向青身份证明,用来主张护理费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被告周鑫鑫驾驶的车辆鲁Q9Y3R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周鑫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8000元。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支付抢救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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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予以采信。原告康某霞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商业三者险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原告康某霞提户口性质虽为农村居民,其提交的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证明、银行流水证明能证明其在企业工作,而且在县城居住,其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消费主要在县城。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康某霞的相关损失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康某霞提交的护理人员刘向青身份证明为虽农村户籍,但护理人员均在县城居住生活,护理费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营养费、伙食补助应按照每天3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根据其住院时间及居住地点及多次外出诊治情况,依法酌定。对于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其未提交重新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垫付款应予返还或折抵赔偿。

对于原告康某霞在该次事故中的损失,结合主张的诉讼请求项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定如下:1.医疗费项下:医疗费75565.9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9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合计93535.98元。2.伤残费用项下:伤残赔偿金79098元(790980元×0.1)、误工费22753.50元(210天×108.35元/天)、护理费13977.15元[(39天×2+51天)×108.35元/天)]、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1150元(37天×30元/天+2天×20元/天),合计117978.65元。3.程序性费用:鉴定费2200元、复印费30元。

原告康某霞在事故中各项损失数额明细如上所列,超出上述范围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康某霞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费75565.9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93535.98元。由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支付),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3535.98元。二、原告康某霞在伤残赔偿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22753.50元、护理费13977.1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150元,合计117978.65元,由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978.65元。三、原告康某霞的程序性费用:鉴定费2200元、复印费30元,共计2230元,被告阳光财保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230元。四、原告康某霞返还被告周鑫鑫垫付款28000元。五、驳回原告康某霞的其他诉请。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该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8)。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被告周鑫鑫负担2000元,原告康某霞负担2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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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阳光财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本省内,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美得到的利益。误工费属于具体损失,即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审法院经审查误工费证据认定的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负担。”本案鉴定费、复印费均是当事人为了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费用的发生也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肇事者承担,但涉案车辆已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将风险已转嫁给保险公司,属于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上诉人所称的不应当赔付鉴定费、复印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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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的焦点还是在赔偿标准的问题,从本案的陈述来看,受害人提供了劳务派遣合同、工资流水以及在县城居住的证据,虽然户籍为农村户籍,但是法律在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以实际居住地为准,一般要在当地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是本案法官予以了城镇标准的认定,这点笔者没看出原由,理论上,受害人的证据还是不足以证明的,不过现在这一点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山东省在这类规定中已经城乡一致了。

2.就是护理人员费用问题,护理人虽然也是农村户籍,但是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长期固定在县城居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以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

3.本省内,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是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美得到的利益。

4.误工费属于具体损失,即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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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的意见,对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山东省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乡居民,而是全部按照城镇居民赔偿。

6.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7.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8.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10.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山东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山东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1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1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1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18.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19.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20.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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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22.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26.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27.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28.康复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29.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30.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31.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32.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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