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2:21:3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背景】
近期代理一起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案件,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男方小赵,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女方小红,一见钟情,展开猛烈追求,在相处的两个月期间,男方赠送一只价值3万余元的名牌包包,一条价值1万余元的项链,以及红包转账等;而后,女方小红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了小赵。
小赵便要求女方小红归还包包、项链以及恋爱期间的全部开销,小红拒绝归还,小赵便恼羞成怒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大闹一场,女方为此名声受损。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男方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特别注意的是: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财产纠纷,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