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2:49:18来源:法律常识
梁汉律师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以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主观认定,应结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和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80份有价值的不起诉案例中归纳出的15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要旨,以期对合同诈骗罪的实务辩护提供些许参考与指引。
无罪辩点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是否挥霍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原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合同诈骗27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1.证实谢某某有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谢某某一直否认有诈骗故意及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谢某某明知与江苏**渔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还与吴某乙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并收取吴某乙270万元。
2.证实谢某某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对于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前,谢某某是否告知吴某乙和湛江**科技发展公司已成立并运营,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证据存疑。
3.认定谢某某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用于挥霍、炒股或携款逃匿等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骗取财物行为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2:行为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矛盾,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人证言亦存在矛盾,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关于本案合同诈骗罪,龙某某、李某某与施某某、侯某某关于35万元的借条是因何所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供证不一,龙某某与李某某关于此处的言词证据也有矛盾之处,不能证明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款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无罪辩点3:行为人对涉案房产否具有处置的权利,以及处置后款项的具体用途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具有挥霍或者逃匿行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
参考案例: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赵某某被骗部分:被起诉人孙某某经请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后,向被害人赵某某高息借款9万元,承诺二十个月的利息6万元,合计15万元签订了购房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即视为购房合同生效,同时该二人隐瞒了以抵押的如意家园5-1-402房产系被法院查封的瀚坤地产公司前任老板刘某某财产,采用欺骗的手段与赵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现有证据能证实二人借款主要是用于该小区后期的建设工程款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没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携款逃匿等行为。毕某某辩解与刘某某有口头协议可以处置该处房产,现无刘某某证言证实,是否属实不能认定,故毕某某是否有权处置该房事实不清;案发后孙某某、毕某某二人已经将房屋交还给受害人,履行了购房合同,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杨某某、邸某某、周某某被骗部分:三被害人都系借款人,其与毕某某、孙某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抵押,并承诺不能按期还款,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借款期间,二人将抵押的房屋重复抵押,或再次售出,因借款都用于本小区建设后续工程用款,该抵押的房产没有产权许可及作抵押登记,被抵押的房产,二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处置的权利,以及处置后款项的具体用途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具有挥霍或者逃匿行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孙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客观上其是否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昌州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一是认定王某某在申请专项建设基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二是王某某将实际取得的1.228亿元用于新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营性支出,认定其个人非法占有基金的证据不足;同时,对王某某关于其是为了减轻基金闲置给公司造成用款成本及尽快归还银行贷款从而减轻公司因债务产生的成本,才决定将基金套取后回拢,再利用资金盘活公司的辩解,现无证据推翻该辩解的合理性。三是认定王某某及新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还款能力证据不足。四是认定王某某在案发后实施了逃匿行为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5: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存疑,诈骗数额不确定,无法排除行为人合理辩解
参考案例:乌水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不确定,且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合理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虽虚构身份,但涉案资金用于启动招投标程序的保证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8号;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虽然冒用了**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但常德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廖某某用于借款后作为启动招投标程序的保证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廖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行为人从被害人处取得多少以及案发前归还多少钱款不清;行为人出售房产钱,是否对房子丧失所有权不清
参考案例: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1、在案的多份证据之间存有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系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亦或借款抵押合同),也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被害人马某某处取得多少以及案发前归还多少钱款。2、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出售房屋之前,是否已经与贺某某签订了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归贺某某所有,亦不能认定王某某与靳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罪辩点8:行为人向拆迁人员或评估人员虚假告知变压器装置时间的证据不充分;评估机构无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无效;标的物无法找回,无法在重新评估,诈骗具体金额不清
参考案例: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存在向拆迁人员或评估人员虚假告知变压器装置时间的证据不充分; 第二,对于诈骗金额,变压器的拆迁补偿价格系由征迁部门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徐某某本人对三台变压器的补偿价格没有决定权,同时原评估机构对变压器价值并无相应的评估资质,应属无效评估报告。因标的物已无法找回,亦无法对三台变压器的具体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无法依法认定诈骗的具体金额。
无罪辩点9:涉案资金进行公司账户后,被转入私人账户并支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参考案例:海检公一刑不诉〔2017〕8号;
荆某乙、邵某某确以海南*甲矿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但被害人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转入荆某乙、邵某某个人账户,以及该二人控制的白石溪加油站账户,并被支取使用,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认定海南*甲矿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10:行为人是否参股涉案公司,是否知晓公司经营模式,明知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存疑
参考案例: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94号;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股涉案公司,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知晓公司经营模式,明知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存疑。同案犯刘某某供述成立公司之前与张某某、尹某某共同商量过公司经营模式,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辩称其只投资,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清楚公司经营模式。公司员工同案犯郑某某、朱某某、闻某某均证明张某某曾参加公司会议,但无法说明张某某具体参加会议的时间以及所参加会议是否涉及公司整体经营模式,且与同案犯李某某证明的其从未在公司会议上见过张某某矛盾。另同案犯尹某某供述记不清楚三股东有无商量过公司经营模式,张某某从未参与公司业务会议。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1:系民事纠纷
参考案例: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当年种植水稻因遭受自然灾害而亏损,在其赴外地打工期间,其母亲几次与高某某沟通还款方式,且当时张某某具有保证能力,因而高某某可通过民事法律实现权利救济,故认定代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2:行为人虽有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薛某某有冒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汪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但证明薛某某未向被害人支付剩余款项,案发前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3:被害人未详述签约过程,涉案项目被叫停原因未查实,赃款去向不清,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莲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害人未全面陈述合同签订的详细经过,翟某某供述合同项目被叫停的情节未查实,赃款去向有待进一步查证,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4:不能排除行为人确实让证人帮其提车,并转账给证人12万,但证人将钱扣下偿还欠债的可能性
参考案例: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本案证人贾某某证实自己一直在做汽贸生意,王某甲还欠其20多万欠款,王某甲在2019年1月9日转账给其12万,但是偿还的是欠债,并不是帮王某甲提车的钱,其对提车一事并不知情,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供述自己将被害人王某乙转给其的13万买车款,转给贾某某12万让贾某某帮其买车,自己并没有骗王某乙的钱,交易转账记录能够证实王某乙转账给王某甲13万,后王某乙转账给贾某某12万。证人贾某某、刘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均证实王某甲曾开过一家汽贸公司,同时贾某某还证实以前其和王某甲合作做汽贸生意六年,由王某甲联系4S店,其去提车。综观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确实让贾某某帮其提车,并转账给贾某某12万,但贾某某将钱扣下偿还欠债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现阶段认定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15:系民事纠纷
参考案例:德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方面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2019年12月19日,涉案房产已过户到被害人名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