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6:09:4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2017年4月7日,委托人蔡某某等 90 余人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李姓安庄村拆迁改造’征收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 镇李姓安庄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界定图”。省 国土厅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区分局调查确认,1999 年李姓安庄村村民农业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 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该集体原有的 土地自动收归国有。并向委托人邮寄送达。委托人不服该答复,遂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要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要求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答复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蔡某某等90 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政府信息公开结果即是了解情况的材料,又是诉讼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