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法经营罪律师哪里找,犯罪嫌疑人向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2-12-03 16:35:26来源:法律常识

【何子龙‖刑事律师】亲办案例‖非法经营罪

N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何子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决定

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2020年至2021年,嫌疑人N某某伙同C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N某某两年时间共计发放贷款约二百万、获利二十万、发放贷款人数五六十人。

2022年,兰州市G某某因网络贷款被暴利崔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N某某等四人抓获。N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何子龙律师承办本案,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了嫌疑人N某某。经多次会见N某某,了解N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轻微,N某某发放贷款的行为与G某某被暴利催收之间没有关系,G某某在2021年已将N某某发放的贷款还清,且N某某在发放贷款过种中也从来没有使用过“轰炸机”等软件进行暴利催收。本次G某某被暴利催收是别的网贷平台进行的,跟N某某没有关系。

为了争取不批捕,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侯审,公安机关认为N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不予取保并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批捕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经过跟检察官充分的沟通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三、辩护思路

经过会见嫌疑人N某某,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辩护思路:

(一)嫌疑人N某某两年时间共发放的贷款约200万,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嫌疑人N某某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元左右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嫌疑人N某某供述放贷对象五六十人,其中大部分是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N某某没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本案中,嫌疑人N某某只是负责部分贷款对象资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具体发放工作都是由C某某等人具体负责,N某某在整个发放贷款过程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五)G某某被网络贷款公司暴力催收的行为跟N某某没有关系 ,N某某在放贷过程中没有打电话、使用“轰炸机”等软件进行暴利催收。且N某某已半年多没有在从事放贷行为。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认为指控嫌疑人N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五、办案心得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放贷行为,但不一定是非法放贷。首先非法放贷前提是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显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如果贷款人的放贷利息超出银行利率,不显著超过其融资成本的,应当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还需要2年以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针对非法经营的案件,在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可以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N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何子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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