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9:09:33来源:法律常识
石先生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汽车改装、维修工人,退休后,他被另一家公司聘为技术顾问。2021年9月,石先生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同日,石先生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拇指挤压伤,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皮肤、甲床撕脱伤,住院一天后石先生出院。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建议石先生伤后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30日。随后,石先生和公司因劳务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石先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939.38元。庭审中,公司辩称,石先生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冠领说法
石先生是在为石先生纺织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石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因其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导致石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公司纺织厂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石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石先生因操作不慎导致手被压,故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石先生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建议石先生伤后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30日。石先生的损失:
一、营养费:石先生主张每天30元,营养期限30天,计900元。认为石先生主张合理,依法予以认定。
二、护理费:石先生主张其护理期限为30日,护理费3239.38元,公司纺织厂认为护理期限过长、护理标准过高。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石先生伤后的护理期为30日,石先生主张护理期为30日,石先生的主张合理,予以认定,住院期间1日按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即70742元标准计算,出院后29日按照前述标准的50%计算,认定石先生护理费为3004.1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石先生主张100元,认为石先生主张合理,依法予以认定。
四、误工费:石先生主张误工期为90天,误工费为15000元。公司认为石先生已退休,公司处仅是临时雇佣,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用过高。因石先生的伤情存在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情形,误工期限为90天是合理的,考虑到石先生已达到退休年龄,酌情考虑石先生的误工费为4050元/月,认定误工费为12150元。
五、交通费:石先生主张交通费为300元,公司辩称每次去医院都是其送去的,不存在交通费。因石先生未提供就医花去交通费的证据,故对石先生主张交通费30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
六、鉴定费:石先生主张鉴定费为700元,公司对金额无异议。根据鉴定费发票,对石先生主张鉴定费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石先生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797.87元。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