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09:49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要求我们提前两个月退房,退房后他一直以各种理由克扣我们的押金不退还,很无奈。”近日,南宁市民胡女士向记者反映,称自己以每月1400元的费用租住荣和东盟国际A座某房的一间主卧,合同本该今年7月底才到期,却在5月下旬被告知需一周内搬离,但胡女士搬走后2800元的押金却没能要回,行李还被锁在房内,不知如何是好。
押金多日未退,部分行李被锁房内
6月18日,记者与胡女士见面了解情况。据胡女士介绍,她于2021年通过某网站了解到广西丁克之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丁克之家公司”)有房源出租,双方联系上后进行看房,随后在看房现场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每个月1号是交租日。但在今年5月下旬,她与室友被丁克之家公司告知“房子要收回,需尽快搬离”,搬离期限为一周。
胡女士此前租房所在楼栋
为了让胡女士及室友尽快搬离,丁克之家公司试图与她们协商并给出一些解决方案:一是可给她们提供同个小区内的其它房源并给在租金上给予优惠,二是可以介绍小区外的房源。但胡女士在看过其他房源后,均觉得无法满足自己的居住要求,便决定自行找房。
按照约定,胡女士6月5日找到了房子,并在搬离前与丁克之家公司沟通退还押金一事,不料对方却称“押金没办法退还,因为这个月的房租你没有交,算违约”。胡女士在协商中做出让步,希望只退还一个月房租押金及钥匙押金共1500元,对方承诺在胡女士搬离房子后3-5个工作日内会退还押金。
但两个星期过去,胡女士并未收到退回的押金。在这期间,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丁克之家公司负责人联系,但对方未能明确答复何时将押金退还,有时甚至无法取得联系。此外,该公司还将房锁更换,原来的钥匙已无法开门,胡女士部分行李还被锁在房内无法拿走。
租房合同部分内容 (受访者供图)
由于与丁克之家公司负责人沟通无果,胡女士决定通过其它途径寻求帮助,目前已向派出所、12315进行投诉。
公司负责人电话不通,上门发现已经搬走
记者根据胡女士提供的两个电话联系了丁克之家公司的负责人,但只有一个电话能够接通,接听电话的唐姓男士自称自己只是员工,经手此事的公司负责人已出差,在外出前将电话交给自己,但对胡女士的事情经过不太了解,唐姓男士无法回应。
记者从天眼查网站查询到,广西丁克之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2号楼B单元603号,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6月21日,记者根据查询到的地址前往了解情况,但来到该地点时发现门口并未悬挂有任何有关丁克之家公司的牌匾。在敲门后,一位女士打开房门,记者询问该房是否为丁克之家公司办公地点,女士则回复自己并不知晓有关丁克之家公司的信息,建议到小区物业询问情况。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对丁克之家公司有些印象,表示该公司大概在半个多月前就已经搬走。
注册地房门已无公司相关牌匾
在走访期间,记者多次拨打丁克之家公司负责人电话尝试取得联系,但直至发稿仍未能成功联系上对方。
律师说法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丘肇宇律师认为,房东要求承租人提前搬出而承租人同意搬出的情形,属于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双方都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无需继续履行,承租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搬出房屋,无需支付提前搬出之日之后的房租;在承租人无损坏房屋或设施等赔偿事由的前提下,房东应当在承租人搬出时接收房屋并返还押金。
在本案中,承租人胡女士已经搬出房屋多日,而房东和中介公司均未向胡女士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应按约定返还押金;逾期退还的,违反了双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丘肇宇律师建议,胡女士可继续与中介、房东沟通,如沟通无果,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苏昭宇 见习记者 覃锦华 文/图 (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