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20:30来源:法律常识
徐钦层律师/文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公司发生人事动荡,人来人往,都很正常。只是突然的人事变故,往往会影响到正常的公司运营。此时,站在公司角度,公司希望事件早点平息,宁愿花钱息事宁人,让公司步入正轨。
案件交给律师,律师也想在最经济的情况下,把事件平息,情愿多花一些金钱上的补偿。因为钱能解决的问题,往往不是太大的问题,以时间换空间,反而给公司争取到更大的发展利益。
有些人就是看不透其中的门道,律师费尽了口舌也没办法,一直要得出一个子丑寅卯才算罢休,结果耗时费力,两败俱伤。
这是多年前发生在车贷公司的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引出来6个案件,也是入行以来最有戏剧性的案件,让人称奇。
那是多年前的一个圣诞夜,公司总部领导临时安排,去开除南京分公司经理张翔、副经理刘青,并接管南京分公司。
公司总部中午下达命令,紧接着公司事业部总监、大区总监、人事总监、候任分公司经理等一行几人下午陆续到达南京分公司,黑云压城一般进入南京分公司,公司员工都以异样的眼神看着这一行人(总部领导),议论纷纷。
开除张翔和刘青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理由是南京分公司私自动用客户车辆宝马640敞篷轿跑,导致客户报警。
原来客户因借款将宝马640敞篷轿跑抵押在公司,车钥匙由南京分公司保管。张翔直接把车辆交给自己表弟干起了出租,结果租车人不会使用车辆,锁车后以为车子熄火,其实车子一直处于发动状态。
车辆一直不熄火被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立即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经核实,发现并未发生盗抢案件,仅仅是车辆使用人不懂车咋用的。
自己的爱车,在抵押借款期间被擅自使用,已开出近3000公里。宝马车主大发雷霆,要求分公司赔偿,张翔不想赔偿,一直在跟客户协商,客户投诉到了公司总部。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公司总部接管了此事,最终赔偿宝马车主50000块钱,平息此事。
公司总部以此为由,要求处罚该分公司经理张翔和副经理刘青。
经过研究,对分公司经理张翔和副经理刘青每人处罚25000块钱,并在公司通报批评,并有张翔和刘青写检讨承认错误。
也就是宝马车主的损失,由南京分公司经理和副经理来承担。
处罚决定虽然下发,但是两人的所罚款项却迟迟不交,加上南京分公司业绩下滑,公司总部决定开除张翔和刘青。
临近年底,还可以省下一笔较大的年终奖。
经了解,原来总公司总部发生内斗,公司老板吴总和副总何总一起创业,因为年底分红事宜发生争执。何总出走,何总一派的近10家门店,发生异动,出现地方包围中央态势。
各分公司对公司总部的命令爱答不理,使得公司总部命令不伸,制度不彰,整个公司管理陷入停滞,几乎失去掌控。
公司总裁办研究决定,开除公然违抗公司命令的张翔和刘青,不惜任何代价。
开除张翔和刘青不仅是杀鸡儆猴,以儆效尤,也是给出走的副总切割,端掉该名副总在公司的“流毒”。
才有了上文总部领导一起开除张翔和刘青的一幕。
人事经理直接找张翔和刘青谈话,说宝马640的使用给公司带来的严重后果,给公司品牌带来的巨大损伤,要求两人离职,签离职申请书。经过数小时谈话,也许是圣诞夜的缘故,公司其他员工早已纷纷离开,过圣诞节去了。张翔和刘青一直说自己还有很多为公司垫付的款项没有报销,最终两人也没有签离职申请书,就各自回去了。
看他俩不签离职申请,不愿主动离职,人事经理对他们宣读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只能主动开除了。
大区总监给刘青办理公司车辆和钱款、客户资料等事项交接。刘青也把车辆、资料、钱款交给了大区总监。这事就算暂时交接了。
交接完之后,张翔和刘青扬长而去,似乎什么事也没有发生。
结果第三天,一个客户柳军拿着长长的铁链来公司锁门。柳军说自己还了款,为什么不给车子,自己等着用车,有很多项目要跑,现在每天打车出门,开销巨大,要公司给他报销,不给报销,不还车,就把分公司大门锁上。
柳军锁门,客户员工都进不去,公司只能报警,警察来了,批评教育柳军,要求柳军先把公司门打开,至于双方经济纠纷,协商解决。
警察走了之后,柳军继续锁门,公司继续报警,警察也继续来,一来二去,成了死循环,事情始终解决不了。
不仅如此,又来两个客户李树和王魁山,也是同样的情况,款结清了,车子拿不到。
王魁山闹得最凶,天天到公司闹,他的车子是吉利帝豪,本身值不了几个钱,但他深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得理不饶人。
天天打电话给律师,还威胁律师,自己私人定制的钢刀都准备好了,要去找个高速公路底下,大家一起练练。
凌度车主李树在外面接工程,无暇顾及这个事情,只说看他们怎么搞,我也怎么搞,就一直没动手。
三个客户结清了欠款,好端端地怎么会拿不到自己抵押给公司的车呢?
原来那晚,张翔看似派刘青交接,实则偷偷动了手脚,开走了公司三辆车,分别是一台大众凌度,一台现代索纳塔,一台吉利帝豪,三台车价值加起来差不多30万。
还发现,公司总部发给分公司的备用金少了三万块钱。
车和钱都让张翔拿去了,他也不隐瞒,好汉做事好汉当。
车被开,钱被偷的消息,报告给了公司老板吴总。吴总震怒,要求彻查此事,并指示要求报案,争取对张翔进行刑事立案,以解心头之恨。
接到公司指示,律师整理好材料,报案书、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等,要求对张翔以职务侵占进行刑事立案。
那时候,正好是E租宝暴雷的时候,涉案总额高达700亿,很多人血本无归,天天在经侦门口堵门抹泪,还到市政府门口静坐。
办案警官说,现在E租宝事件闹得不可开交,真没时间管你们的案子,另外你们之间可能还有劳动纠纷,我也不可能给你们立案,你们还是考虑走民事途径吧。
回来报告老板吴总,吴总说我这边再找找关系,看能不能立案,这年头没关系是真不行啊。
律师劝吴总找关系要慎重,可他就是不听。吴总说,你走你的诉讼我走我的关系,我们不冲突。
最终,律师放弃刑事立案,以原物返还的案由提起民事起诉,要求返还三辆车和三万块钱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都由侵权人承担。
张翔和刘青也都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奖金、提成、还有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知为何,出现诡异的一幕,张翔声称自己还有几十万的报销款,证据却始终没拿出来,也没在劳动仲裁中主张,让人一头雾水)
公司主张开除张翔和刘青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张翔和刘青私自开走公司车辆、偷走公司钱款、私自动用公司车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最终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两个案件均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工资还是要付。
张翔不服,继续起诉到法院。
开庭那天,律师从上海跑到南京,张翔却忘了案件诉讼的事情,没参加庭审,张翔的劳动案件以撤诉告终。他也没再起诉,双方的劳动案件就此结束。
只是这个劳动仲裁,从张翔劳动仲裁的主张,到他诉讼开庭的心不在焉撤诉,总让人感觉蹊跷,也很诡异。
至于缘由如何,不得而知。
劳动案件虽已结束,原物返还案件却战斗正酣。
原物返还案件的法官认为,双方劳动案件还在进行当中,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而驳回公司起诉。
前脚刚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脚劳动案件撤诉的裁定书就跟着到了。
公司继续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要求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一看事实清楚,劳动案件已结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这边原物返还案件继续审理,三个车主却等不及了。
柳军还是时不时来公司锁门,只是这个办法太老套,公司报警,警察也爱答不理了,最终他也觉得无聊,也不再锁门,开始想办法起诉公司。
王魁山还是天天给律师打电话,说自己老婆天天骂他无能,自己做个小生意也做不了,车还被人扣了;他要找律师去高速公路练练,泄泄火。律师也只是开导他,一笑了之。
律师一直在汇报三个客户的情况,公司总部也觉得烦了,决定给他们仨一个说法。
决定给柳军13万,分期支付。先支付5万,后期从张翔那边要来车子,再支付8万,他也可以选择要车。徐律师建议柳军接受,这是公司在压力最大的时候,做出的决定,是最有利于客户的,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柳军觉得徐律师是公司的律师,只是为了公司利益考虑,是在坑他,他没有答应,一根筋,非要去法院起诉。
决定给王魁山3万,结束再给他2万,他的车子估值也就三万多,他很开心地接受了,说老婆不再骂他了,也没再说去高速公路的事。只是一直在谢谢徐律师,并对之前的言行道歉,说自己是个粗人,希望徐律师不要介意。
决定给李树2万块钱,后续有其他问题再说,李树欣然接受,不再跟公司闹。
果然柳军起诉以后,公司赔偿事宜暂时搁置,他支付了律师费、诉讼费、还有车辆鉴定费。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车辆鉴定出来的价格是9.3万。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柳军10万。
此时,他想按照之前律师给的赔偿金额来,公司不再同意。
柳军像自己拿着锁门的铁链一样,把自己锁住了。
很后悔没听徐律师的。
法院法官并不想判张翔原物返还的案件,主要在于这个案件无论从抵押权的角度还是原物实际占有的角度(毕竟不是所有权),似乎都不太好写判决书,与其这样,还不如让双方调解,是最好的方式。
解铃还须系铃人,最终法官做通了张翔的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张翔向公司交出三辆车,不再支付3万元备用金,公司也不再向张翔支付报销款和三辆车的停车费五万元。
车子拿回来以后,柳军的索纳塔自己开走,公司付给了他律师费和诉讼费、赔偿金五千,加一起一万两千块。
王魁山满心欢喜开到了车子。他结清了欠款,之前公司给的三万元,也无需向公司归还。
李树则拿到了车子,同时获得公司给的两万租车款。
一案牵出六案,到此算是结束。
案件结束以后,之前吴总找的关系也浮出水面。
吴总花了十万,说是找了个高校老师,很有关系,一年过去,毫无起色。
后来,公司法务查出,此人并不是高校老师,而是高校边上的小学辅导班老师,也没啥能耐,嘴巴倒是能忽悠。律师说可以诈骗报案,吴总说算了,最终也没再追究。
律师解决三位客户问题花费的总金额不过6万多块;
老板不听律师的劝告,找一个关系就花掉10万块,且毫无用处,十万银子打水漂。
是否相信律师的话,取决于所处的立场,还有具体的时点,还有所谓的面子。
可以也应该将律师的建议作为参考,未尝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毕竟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律师给的建议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建议,也是平衡多方利益后的结果,往往也是最经济实用的建议。(一般我的办案思路是如此)
接受律师建议者,也收获了建设性的结果。
当然,柳军也说了一句,不是不相信律师,而是不相信其他律师,徐律师的建议那是应该接受,可惜为时已晚。
(案件人名、地点均为化名)
作者简介:
徐钦层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民商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