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工程款找律师打官司,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时间:2022-12-03 22:06:04来源:法律常识

一、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1、建设单位的原因

建设单位为扩大再生产,在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使建设项目仓促上马,或建设方在自有财务周转不及时的情况下,故意挪用工程款解决资金危机等。

建设单位恶意压价、克扣工程款,压低材料价格。肢解工程,将利润较大的分项工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之间在拖欠工程款上相互攀比,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人为因素,从现场到主管等具体操作人员对工程量不按时限内履行义务,甚至有的不核实不签证,拖拉推诿、私心杂念作怪。甚至出现恶意压价、吃回扣等腐败现象。

2、施工企业的原因

有些企业急于承揽工程,不认真研究、拟定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平等、不公平。在合同的执行中不能据理力争,放弃国家明确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得利益。甚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

二、解决工程拖欠的方式

面对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方针、政策,政府主管部门为规范市场也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施工单位也应坚决执行合同和政府部门的规定,以下谈几点对策和大家交流。

1、谨慎承接工程

对建设单位的信誉、资金到位情况、施工手续等要了解清楚,做到对单位信誉低、须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承接。

2、认真签订合同

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要保证合法、真实、完整、有效,每个合同条款都要认真对待,特别是把拨付工程款和结算还款的时间、方法、数量等条款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避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严格合同审定程序并实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的鉴证工作,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

3、严格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和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而且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签证工作,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及验收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批复、报告、会议纪要以及各种变更签证要及时归档,各种手续要完备、整齐、可靠、为日后清欠提供有力证明。企业在质量、工期方面更要把好关,避免发包方对工程索赔和作为拖欠资金的理由。

4、规范价款支付

(1)实行支付担保制度,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支付保证担保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价款分别在基础、主体结构完工、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到造价管理部门实行登记制度。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逾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施工,承包人亦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办理完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4天内支付工程尾款,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移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工程;

(5)发、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造价管理部门不办理该项目竣工结算备案手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不发放竣工备案证书。

(6)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拖欠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协商和仲裁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通过诉讼可以冻结银行帐号、变卖财产等手段进行依法清欠。

5、先易后难击破

针对公司完工项目增多,欠款金额加大等实际情况,提前对公司的所有债权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梳理,并根据不同项目部业主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清收措施,同时下发年度清欠安排和目标,进行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头,除了专职清收人员上门催收外,并将原项目经理、总工、财务部长、计合部长等相关人员进行债权确认,往来签认等工作,为后期的清收工作奠定基础。根据项目部欠款特点,采取先易后难,个个击破的方法加以清收。避免欠款形成呆坏账的可能。

6、充分利用有利资源

针对个别项目由于资金困难或恶意拖欠,延期结算、折扣结算等项目业主,导致长期清收困难的项目,应该进行仔细分析,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源,变“被动”为“主动”,经过有利的社会关系,清欠中可收到明显的效果。

7、依法开展清欠

针对个别项目长期拖欠且清收困难的实际,采取发送律师函、完善债权、及证据材料手续。通过诉讼等有力的法律方式加以清收。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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