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2:39:17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40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帮助客户解决融资付款问题,加快公司资金回笼,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用按揭贷款结算模式(买方信贷)销售产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拟担保情况具体如下:公司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永英”)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客户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钢垚”) 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4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客户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南锦发”) 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4万元的银行贷款。上述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上述3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关联方李欢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金杰先生为其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关联股东徐浪、刘发贤、李龙胜为其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李欢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陶瓷用原料加工;石膏砂浆、砂浆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花岗石矿的尾料、石材厂生产的废料、石粉的筛选与加工;固态处理及二次综合分类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李欢持股99%、刘方军持股1%,李欢为五莲永英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五莲永英资产负债率为24.55%,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经核查,五莲永英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邢金杰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北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透水砖、粉煤灰蒸压砖、页岩砖、水泥制品、混凝土预制结构;销售:沙石、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环保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山体修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房屋拆除(以上均不含爆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清运;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钢结构生产、安装;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青岛钢垚由企业法人青岛钢垚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邢金杰、魏丙玉出资设立,青岛钢垚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2%、邢金杰持股43%、魏丙玉持股5%,邢金杰为青岛钢垚实际控制人。
青岛钢垚资产负债率为55.93%,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青岛钢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徐浪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镇田村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建筑用石料、机制沙加工、销售;建筑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土木工程施工;建筑用材料、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股权结构:定南锦发由自然人刘发贤、徐浪、李龙胜出资设立,刘发贤持股30%、徐浪持股35%、李龙胜持股35%。
定南锦发资产负债率为9.82%,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定南锦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五莲永英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壹佰贰拾叁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个月
6、担保范围:本次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欢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公司与青岛钢垚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壹佰壹拾肆万元人民币
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控制人邢金杰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公司与定南锦发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关联股东徐浪、刘发贤、李龙胜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展、同时有利于销售货款的回收,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此次融资贷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客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欢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公司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将担保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五莲永英、青岛钢垚、定南锦发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风险总体可控,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59.5万元(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公告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
九、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3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额度的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授信额度办理相关履约担保。上述担保方式为公司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提供部分保证金履约质押担保,适用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尾款保函等,具体授信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办理授信事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3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1年4月8日,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经验与能力,职业操守良好,风险意识较强,能秉持独 立审计原则。公司聘请大信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连续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号6楼
业务资质: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H 股企业审计业务、中央企业审计入围机构、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军 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IT 审计业务、税务代理及咨询、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事务所、英国财务汇报局(FRC)注册事务所等。
历史沿革: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在全国设有31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17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胡咏华
首席合伙人:胡咏华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203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25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19年度业务收入 14.9 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3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1亿元。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65家(含H 股),平均资产额174.78亿元,收费总额2.1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信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为2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18-2020年度,大信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年度,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民事责任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起诉的总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目前已提出上诉。
三、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龚荣华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2020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宏伟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 年度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万懋晖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 年度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陈修俭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2020年度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情况
本期拟收费4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33万元,内控审计费用7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具体收费情况依据市场行情、签订合同以及工作情况确定。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并提请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 月 9 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22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概述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管理层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根据公司的发展及规划,经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先生提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聘任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经核查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及资料,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简历见附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聘任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查阅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公司聘任上述副总经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公司规划及发展目标。
附件:
甘德昌先生个人简历
甘德昌先生:男,1961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5年1月进入大邑建工机械厂工作,任职装配岗位;2004年5月进入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担任厂长,2008年担任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副总经理,2013年至今担任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办公室副主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甘德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92,987股。甘德昌先生系甘德宏先生之堂兄;甘德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甘德忠先生个人简历
甘德忠先生:男,1974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1991参加工作,进入大邑县建筑修配经营部工作;1994年至2004年任大邑县建筑工程机械厂焊工组组长、临工组组长兼安装技术指导;2004年至2020年历任大宏立公司基建主管、售后部部长、片区销售经理、配件销售主管、客服中心总监、销售中心项目主管、副总助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甘德忠先生通过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24.04万股。甘德忠先生系甘德宏先生之堂弟。甘德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经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恩明先生个人简历
李恩明先生:男,1978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四川大学MBA研修结业。2001年至2002年担任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5年至2006年在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担任项目经理、咨询师;2006年11月至2013年10月和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先后担任成都桑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4年,担任成都兴原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担任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恩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恩明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大信专审字[2021]第14-10016号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龚荣华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宏伟
中国注册会计师:万懋晖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14-10015号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 月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8日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14-10019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编制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占用资金的情况汇总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二一年四月八
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LI ZEQUAN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晓红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理由合理、充分,此次预计的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所出具的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总经理进行变更并拟聘任LI ZEQUAN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查阅LI ZEQUAN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LI ZEQUAN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公司总经理变更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管理层工作的规范运作及推进公司发展规划的实现。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查阅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公司聘任上述副总经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公司规划及发展目标。
四、关于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公司预计2021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性条款,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项。
五、关于2021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由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以上年度薪酬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该薪酬分配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同意该薪酬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并提请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新的会计政策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资金收支状况,保持了与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与合规性,符合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稳健发展的 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日常 运营等活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鉴于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十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检查和落实。经认真检查,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上述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11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8日(星期四)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4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9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甘德宏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先生就 2020年度董事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了汇报,公司独立董事王振伟先生、何真女士、何熙琼先生在本次董事会上就2020年的工作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总经理2020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德宏先生就 2020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了汇报。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总经理2020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60,680.76万元,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4.8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494.0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预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 年7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未超过50%且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未超过50%。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德宏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的书面报告同时提名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对公司总经理进行变更并聘任LI ZEQUAN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的公告》。
本议案涉及事项与董事甘德宏先生、董事LI ZEQUAN先生存在厉害关系,两位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4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2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先生提名,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甘德昌先生、甘德忠先生、李恩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期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4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9,518,720.0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计机构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2020年度坏账金额的议案》;
通过对公司资产清查,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2020年末,公司对各类存货、应收款项等资产进行了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值、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地分析和评估,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经审核,对已有依据表明无法收回的两笔坏账资产建议进行核销,共计8,770.00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计机构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公告》。
本议案涉及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供应商成都市宏邑机械厂系实际控制人张文秀之妹夫吴成俊控制的企业,关联董事甘德宏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薪酬分配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拟续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预计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可在审议期限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审核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计机构出具了专项审核说明。
董事甘德宏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1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19、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拟对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公司拟对客户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4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公司拟对客户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4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银行申请保函授信的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4月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21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总经理概述
近期,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德宏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的书面报告,甘德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甘德宏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甘德宏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甘德宏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管理层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根据公司的发展及规划,经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先生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对公司总经理进行变更并聘任LI ZEQUAN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聘期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见附件)
经核查LI ZEQUAN先生的个人履历及资料,LI ZEQUAN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
附件:LI ZEQUAN先生个人简历
LI ZEQUAN先生:男,1975年8月生,澳大利亚国籍,研究生学历,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2004年7月至2007年8月在悉尼胜鲁克斯医院从事会计工作;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在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任成都市荣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任大宏立有限财务总监。2013年7月至今任大宏立董事兼财务总监。其担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任期自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LI ZEQUAN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LI ZEQUAN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经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