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0:28:24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其中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从中不难看出,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惜让那些不积极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生活的陷入特别艰难的境地。
身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是实际控制人,一旦公司被列为被执行对象,再想像以往那样平平稳稳的出门做生意,恐怕是难于上青天。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如果法院查实公司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人的限高令是否会被解除呢?
非常遗憾得告诉大家: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解除限高令。
公司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一般只是暂时的,所以人民法院一般对于这种情况下会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但应注意的是,法院只是终结了执行程序,公司的被执行人地位并没有改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变。所以,被限制高消费的条件依然存在,当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也就不能解除。
那么如何才能解套限高令呢?
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公司破产,早死早超生,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公司便进入了一种“准死亡”状态,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开始清算,执行案件也会终结执行,而没有实际执行到位的债权会和其他债权一起按照破产程序来进行实现。
这时,公司的执行案件已经宣告终结,公司不再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从执行义务变成了破产程序中处理的债务,这时,公司的限高令就会被解除,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不到山穷水尽,谁也不想亲手送自己的公司去破产,不过现在想要解套限高令,这也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了。
有道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胜败乃兵家常事,大侠不妨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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