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0:52:36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错综复杂,一两句话很难表达清楚。
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人认为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同舟共济的关系,也有人认为是鱼与水的关系。
为什么一直界定不清呢?这与律师法规的规定变化有关,最早的律师暂行规定规定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后来的律师法界定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现在的律师法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这让我想起了郭德纲在一段相声里对相声的定义,他说相声是一门艺术,讲究说学逗唱,而艺是艺术是术,艺是相声演员说学逗唱的能力、能耐、水平,术是把这些能耐推送出去,让观众接受,买票享受的方法、手段!岳云鹏也在某段相声中说:相声其实是一种生意,实质上更是一种熟意,即观众熟悉你、喜欢你,买票听你的相声,你把观众逗乐,取得报酬!话糙理不糙,郭德纲、岳云鹏用通俗的语音把相声演员与观众之间的关系表述得清清楚楚。
受郭德纲、岳云鹏的启发,我认为律师的服务也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生意!
受“重农轻商”传统思维的影响,我们中国人不愿言商的,更不愿意谈钱,法律界始终不愿意承认律师服务是一种生意,好像律师一谈钱就是一切向钱看,就背离了律师的本质。
仔细分析一下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之规定,律师其实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一种产品而已,这和相声演员提供相声作品没有任何区别,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就是一种生意嘛!干嘛遮遮掩掩不承认呢?
律师的法律服务既然是一种生意,我们言商谈钱就理所当然,没有任何不妥!
律师把法律服务当成生意做也没有任何不可的,只要我们合理合法地去做,只要我们照章纳税,只要我们遵守行业规定,就完全是合法的。
把律师的法律服务当成合法的生意去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十分清晰、明确了,律师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收取服务费、当事人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如此而已!
当然双方都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都有诚实守信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就是我这名执业三十多年老律师的一点粗浅看法,不当之处请各界人士尤其是同行批评指正。